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中)

文摘   2024-10-21 18:18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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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流程

第一步:选定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随机抽签或投票选定,并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法律依据:《征补条例》第20条)

第二步:作出评估报告。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法律依据:《征补条例》第20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4条第1款)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法律依据:《征补条例》第19条第2款)

第三步: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法律依据:《征补条例》第21条、第25条第1款)

第三步:作出补偿决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内容、方式和标准见下部分),并予以公告。(法律依据:《征补条例》第26条)

第四步: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征补条例》第28条)

第五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法律依据:《征补条例》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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