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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的具体答复方式有3种。
申请人逾期未补正视为放弃申请,处理程序终止,行政机关正常结案归档。
行政机关按规定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对收费决定不服的,不能单独就收费决定本身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而应当自收费期满后,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申请,待法定处理期满后,以行政机关不作为为由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在不作为之诉中,对收费决定进行审查。
之所以做这种制度安排,是为了简化程序,避免实践中出现混乱。如果允许对收费决定单独提起诉讼,后续的期限衔接会非常复杂。考虑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执行主体多达二十多万个行政机关、数千个司法机关,过于复杂的程序衔接,一定会造成极大的混乱。为此,在制度设计上将收费决定的救济环节后置,合并到程序末端的不作为之诉,降低程序复杂程度,保障程序正常运转。
这是兜底性的答复方式,只适用于极少数特殊情形,适用时应当有较为充分、合理的理由。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避免采用这种答复方式。对于这类答复方式数量较大的,所属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介入调查。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对这类答复方式,也应当严格审查标准,加强监督。
来源: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 文/后向东,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办公室三处处长,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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