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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轻微违法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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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行政行为虽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但是并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实质损害,这种违法就属于程序轻微违法。比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公开信息的申请予以答复,但是行政在15个工作日之后才答复,超过了法定期限。这种超期限答复对于申请人的权利可认定为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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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的步骤没有完全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或者程序存在瑕疵,但是欠缺的步骤或者瑕疵对相关人员的实体权益不构成实质影响,因此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有效性。人民法院案例库( 2024-12-3-006-003)金某诉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房屋登记管理案认为:“金某对案涉房屋不享有所有权。被诉房屋所有权登记行为具有相应事实根据,但因吴江区国土资源局现无法提供金某到现场申请的证据,也无其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证据,在登记程序上有所欠缺,但该程序瑕疵对金某的实体权益不构成实质影响,属于程序轻微违法,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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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主要指在送达文书时并没有按程序要求进行,但是文书送达的目的已实质达到。比如,虽然没有按要求留置送达, 但是被送达人实际上已收到了文书,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已知晓文书内容,此时送达上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实质影响当事人的权益,故可认定为轻微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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