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类型之程序轻微违法(下)

文摘   2024-11-05 18:18   北京  

  是新朋友吗?记得先点蓝字关注我哦~



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

程序轻微违法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情形:


1
超期作出行政行为

有的行政行为虽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但是并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实质损害,这种违法就属于程序轻微违法。比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公开信息的申请予以答复,但是行政在15个工作日之后才答复,超过了法定期限。这种超期限答复对于申请人的权利可认定为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


2
非重要程序欠缺或瑕疵

虽然有的步骤没有完全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或者程序存在瑕疵,但是欠缺的步骤或者瑕疵对相关人员的实体权益不构成实质影响,因此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有效性。人民法院案例库( 2024-12-3-006-003)金某诉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房屋登记管理案认为:“金某对案涉房屋不享有所有权。被诉房屋所有权登记行为具有相应事实根据,但因吴江区国土资源局现无法提供金某到现场申请的证据,也无其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证据,在登记程序上有所欠缺,但该程序瑕疵对金某的实体权益不构成实质影响,属于程序轻微违法,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3
相关文书送达不规范但不影响当事人知悉文书内容

这里主要指在送达文书时并没有按程序要求进行,但是文书送达的目的已实质达到。比如,虽然没有按要求留置送达, 但是被送达人实际上已收到了文书,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已知晓文书内容,此时送达上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实质影响当事人的权益,故可认定为轻微程序违法。

4
其他违反了程序规定但不会实质损害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
由于司法实践中各种各样的情形都可能存在,只要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就可以认定为程序轻微违法。


长按二维码关注我们

征地拆迁、刑事辩护、公司法务
信达诚远,扶危济弱!
咨询电话:18611313445


征地拆迁法律服务
北京新翰征地拆迁律师团队是一家专业致力于维护被征地拆迁户利益的律师团队。 联系热线:18611313445 18610338524 视频公众号:新翰律所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