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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不过,如何理解“重大且明显”,《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9条进行了列举,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同时,最高院公报从文义解释角度也提出了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5期的最高院(2022)最高法行再509号濮阳市华龙区华隆天然气有限公司因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濮阳市城市管理局、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一案认为:“‘重大’一般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带来重大影响;而‘明显’一般是指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已经明显到任何有理智的人都能够作出判断的程度。行政行为只有同时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该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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