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的情形和标准之经济补偿金=0(上)

文摘   2024-12-12 18:18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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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及情形,包括:



     经济补偿金=0,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17种情形。


     经济补偿金=N,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41种情形。


     经济补偿金=N+1,用人单位除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外,还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3种情形(即代通知金)。


    赔偿金=2N,即单位未按法定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这点很容易搞混,比如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假如单位违法解除了,未提前一个月告知,那是不是2N+1呢?实际2N就可以了,不存在所谓的2N+1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7种情形:

1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



2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



3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6条)



4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5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6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7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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