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类型理解与适用之不予处理(下)

文摘   2024-11-21 18:19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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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无法提供合理理由

适用这一答复方式时注意把握三点。第一,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对于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原则上通过收费机制加以调节,不直接适用这一答复方式。第二,当收费机制不足以维护公共利益时,也就是说,即便申请人愿意缴纳费用,相关信息也不能公开的,则应当参照收费机制确定的数量标准,直接适用这一答复方式加以拒绝。第三,要深入研判申请的目的和用途,如果目的和用途合理且正当,如学生基于科研需要,即便数量、频次多一些,也应当按照中央有关强化服务理念的要求,力所能及地予以提供,不宜简单拒绝。

(五)

申请人已经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要求行政机关进行确认或重新出具

这一答复方式背后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比如,有些应当予以保护的个人信息、敏感信息甚至机密信息,因种种原因被相关人获取,当事人为了求证等目的,可能要求行政机关公开其在申请中附具的信息。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无论是做出公开或者不公开的决定,都可能从另一个侧面透露敏感情况,因此,不能简单处理。凡是申请人在申请中附具所要求公开的信息的,一概回复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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