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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协商解除的实质其实是在原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一个新合同,这个新合同旨在解除此前已经订立的合同关系。因此协商解除自然也需要遵循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规定,如果协商解除违背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那么解除协议实际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合同没有被解除,各方当事人仍然需要继续履行。
一般不影响。原则上各方当事人只要明确就解除原合同这一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即便没有对解除之后的后果做出约定,一般也可以认为构成协商解除。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结算清理存在争议,不影响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意愿。同时,即使当事人没有对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结算清理达成一致意见,仍然可以依照《民法典》第566条及第567条的相关的规定来处理。
风险提示: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不适用该种情况,例如当事人如果约定了原合同就双方当事人对清理结算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时方可解除,那么此时双方对于违约责任、结算清理事项等未达成一致就会影响解除协议的效力。
总体而言,遵循的原则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根据《民法典》第566条、第567条及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566条是关于合同解除一般法律后果的规定,原则上自然也可以适用于协商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567条的规定,合同中关于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具有独立性,也就是说如果解除协议中没有对结算和清理条款进行特殊约定,那么原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仍然有效。如果解除协议中对相关条款另外进行了约定,则可以视为对原条款的变更。
风险提示:当事人对于违约责任做出的约定,例如违约金的计算、约定违约定金等,也可以被认为是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因此当事人在协商解除时对此应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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