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类型理解与适用之予以公开

文摘   2024-11-14 18:18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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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公开的具体答复方式有3种。

(一)

告知获取方式和途径

适用这一答复方式时注意把握三点。

一是获取方式和途径不限于本机关,也可以是其他行政机关的网站等途径,但不宜指向商业网站等途径。

二是相关政府信息之前未公开的,可以先通过本机关网站等渠道公开,然后再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

三是按照中央有关强化服务理念的要求,申请人对相关政府信息确有现实需求的,该政府信息虽然已经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也可以考虑在告知获取方式和途径的同时,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二)

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

适用这一答复方式时,行政机关可按常规出具专门的书面决定,也可不出具专门的书面决定,而是直接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当面交付的以签收回执的形式固定证据并归档,邮政寄送的以邮局回执为证据并归档,以电子邮件等电子形式交付的以经办人备注或打印相关回执的形式固定证据并归档。

(三)

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这一答复方式的适用情形是,相关政府信息可以公开、但目前不宜公开、将在特定时间公开,或者相关政府信息尚未制作形成、但将在未来特定时间制作形成并公开。

适用这一答复方式时要注意,告知获取政府信息的时间点应当基本确定,且不能过于久远。一般认为超过2个月的,就不宜再适用这一答复方式,当然,这不是法定时限,是一种合理性判断标准。如果时间点不确定或者过长,行政机关可在采取其他答复方式(如信息不存在等)的同时,提示申请人关注未来可能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时间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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