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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的违反法定程序,主要是指介于程序轻微违法和重大违法之间的一种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11期的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盐城石油分公司诉江苏省射阳县国土资源局撤销行政许可案认为,“程序合法的底线在于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在此情况下应当遵循这一法律原则。”因此,行政机关在遵守相关法律条文具体规定的同时,还必须遵守程序正当原则(亦称正当程序原则)这一行政行为合法的底线,违反这一原则就意味着必然程序违法。对于程序正当原则的理解,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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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于2002年3月22日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在第5小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中对“程序正当”有专门的表述:“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以上是国务院对于程序正当原则的界定,包括三个方面的子原则,分别为行政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以及回避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程序正当原则及其所包含的三个子原则,这是程序合法的底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对于违背上述依法行政要求的,即使相关单行法律没有条文的具体规定,也应当遵守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否则就是违反法定程序。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8期红旗文工团诉射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案认为:“虽然现行法律对行政许可注销行为的程序没有具体规定,但行政机关在注销行政许可时仍应遵循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在注销行政许可前未告知行政相对人,未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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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行政审判庭编著的《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对于“程序正当”进行了相关界定,在该书中指出:“所谓正当程序,是指要求一切权力的行使在剥夺私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从正当程序的适用看,法院并没有明确指出正当程序要求行政机关以何种程序行使权力,但应当明确,如果行政程序不能满足‘最低限度公正’,就是不可接受的。”之前从程序正当原则的三个子原则进行了具体分析,而最高院对程序正当则从规范层面提出了具体的标准,即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公正标准。换言之,即使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以何种程序行使权力,但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不得违反最低限度公正的标准,这些程序对于保障该行政行为公正来说是最基本的、不可缺少的,否则无论该行为有无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都会让人感受到该行政行为的程序是不公正的、难以接受的。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4期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不服兰州市人民政府收归土地使用权批复案认为:“市政府在第42号批复中,对收回常德公司土地使用权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只笼统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但未引出适用的具体条文,违反了法定程序。市政府未向常德公司送达第43号批复,违反了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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