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类型理解与适用之无法提供

文摘   2024-11-19 18:18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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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提供的具体答复方式有3种。

(一)

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的情形多样。从主体的角度看,至少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相关信息客观上不存在,不光本机关没有,其他行政机关也没有,二是相关信息本机关没有,但是其他行政机关可能有。从客体的角度看,至少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信息自始至终不存在,二是信息曾经存在过,但因依法依规销毁或保管不善等原因当前已不存在,三是信息应当存在但是客观上不存在,比如相关文件要求行政机关制作特定信息但行政机关事实上未制作。

适用这一答复方式时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这一答复方式不做进一步区分,特别是“本机关没有、但是其他行政机关可能有”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原则上依然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四)的规定答复,一般不适用第三十六条(五)的规定。二是应当存在而不存在、或者曾经存在过但因保管不善等原因当前已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实事求是作出答复,不能文过饰非,涉及责任追究的,另行办理;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也要注意区分,不能因为应当存在而不存在涉嫌违法或不当,判决行政机关信息不存在的答复违法或不当,这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相关问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建议书或司法建议书的方式指出来并推动改正。

(二)

需要专门汇总、分析、加工整理或者另行制作的

这一答复方式原则上适用于非正常申请,特别是防范大规模数据汇聚分析风险。

正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央有关强化服务理念的要求,积极为申请人加工整理或者另行制作相关信息,更好满足合理的信息需求。这也是减少不必要的行政争议的现实选择,相比较于后续去出庭应诉,加工整理或者另行制作信息的工作量应当是更小一些的。

(三)

补正后重新提交的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这一答复方式也主要适用于非正常申请的处置,特别是申请人明显滥用申请权、不配合补正甚至完全拒绝正常的沟通交流。

正常情况下,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通过电话沟通等方式明确申请内容,依法依规及时作出处理,原则上不需要启动补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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