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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公开的具体答复方式有8种。
适用这一答复方式时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必须是依法经过定密程序才构成国家秘密。未经定密程序,只是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上标注了秘密甚至机密等字样,或者虽然符合定密条件但未实际履行定密程序,都不构成法定意义上的国家秘密。
二是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发现此前没有定密但应当定密的,可以在依法履行定密程序后以属于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
适用这一答复方式时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法律、行政法规有明文规定,而不能是原则性、笼统性的规定。二是地方性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不符合这一条的规定。三是在答复时必须列明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具体条文。
“三安全一稳定”的判定,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给出进一步的标准,原则上以行政机关的判断为准。由此引发争议的,复议机关如存疑可在进一步研判基础上做出决定,也可提请相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研判后作出决定,司法机关如存疑,以提请相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研判后做出判决为宜。
适用这一答复方式时要注意,其判断标准是公开后是否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不是相关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在这个问题上,不应再去争论什么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这是没有法定答案的问题,而应将关注点放在公开后是否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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