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类型理解与适用之不予公开(下)

文摘   2024-11-18 18:18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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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属于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规范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内部事务信息,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在多数国家信息公开法中没有使用,原条例中没有使用,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约定俗成、深入人心。新条例一方面尊重实践中已经形成的广泛认知,另一方面对这一概念做了明确限定。只有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规范三类信息才属于内部事务信息,其他信息,即便可能带有一定内部性,也不能推论为内部事务信息,也就是不能将内部事务信息概念扩大适用。

(六)

属于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四类过程性信息

过程性信息,与内部事务信息一样,也是多数国家信息公开法中没有使用、原条例也没有使用,但在实践中约定俗成、深入人心的、非常宽泛的概念。也是出于尊重实践已经形成的普遍认知的考虑,新条例承认了这一概念,同时对其内涵作了明确限定,只有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四类属于过程性信息,其他信息,即便带有一定过程性,也不能推论为过程性信息,也就是不能将过程性信息概念扩大适用。

(七)

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行政执法应当做广义理解,不只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带有制裁性的行为属于行政执法,其他行政行为,像行政许可、行政协议等,甚至包括政府信息公开,都属于行政执法。

(八)

是工商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资料等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了专门查询办法的信息

第一,凡是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信息查询有专门规定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有原则性规定,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做出具体规定的,都适用这一答复方式。

第二,申请人无论是否符合查询办法规定的查询条件,都不影响这一答复方式的适用,换言之,行政机关应当引导申请人通过专门的程序查询相关信息,不宜通过信息公开渠道办理行政查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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