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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96条规定:“程序轻微违法是指以下三种情形,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一)处理期限轻微违法;(二)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三)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对于何为程序轻微违法,应当从法条的规定来把握,“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是判断程序轻微违法的唯一标准。而对于何为“重要程序性权利”,法条进行了列举,包括听证、陈述、申辩,但是并不限于此。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11期的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盐城石油分公司诉江苏省射阳县国土资源局撤销行政许可案认为:“根据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履行事先告知、说明根据和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正当法律程序。本案射阳住建局在对原告作出[2017]第1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时……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即本案原告就其在申请改建加油站罩棚维修改建时是否隐瞒真实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即应受正当程序的控制。”结合法条规定和最高院公报案例,重要程序性权利包括从行政行为作出前到作出后的全过程中的一些重要权利,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回避、事先告知、说明根据和理由、听证或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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