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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违约行为显著轻微时,尤其是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较为宽泛时,一般认为守约方不能随意行使约定解除权,但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为这种情况下,不解除合同对守约方而言一般没有实质影响,但是解除合同却可能对违约方造成严重损害,因此有必要对守约方行使约定解除权加以限制,而这一点也与《民法典》第132条规定的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精神相符。此外,这有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
根据《民法典》第565条的相关规定,在有约定解除权或者法定解除权的情形下,解除方可以选择通知解除,也可以选择直接起诉解除合同,通知解除并非起诉的前置程序。
风险提示: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解除权虽然是形成权,但当事人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其实质上是请求法院对其享有合同解除权以及何时发生解除效果进行确认,法院也并非直接判决解除合同(部分特殊情形,如当事人因情势变更请求解除合同的除外),因此当事人在通过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方式解除合同时应当准确表述自身诉请。
此外,当事人还需注意的一点是通知解除合同和起诉解除合同的解除时间是不同的:通知解除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起诉解除的,合同则是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当事人在选择不同的解除方式时应注意将该点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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