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Winning cases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与被告林某为朋友关系,由于刘某掌握房地产客户资源,其经常为林某介绍客户、提供中介服务,最终促成签约。当客户顺利完成签约后,林某则向刘某支付相应的佣金。
2020年8月,刘某为林某在某项目上提供了一名客户,双方微信中约定佣金为成交价的2.55%,后刘某全程提供了带看、介绍、陪同签约等一系列中介服务,最后该名客户最终签约成交。但在原告多次催讨之下,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
诉讼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林某
刘某通过网络短视频了解到罗欢平律师团队并与罗欢平律师团队的律师进行沟通,最终决定委托罗欢平律师团队代理其与林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指派梁琨皓律师参与本案,详情倾听刘某讲述事情的经过,指导刘某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后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参与开庭。
争议焦点:
一、双方之间成立的中介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
二、双方之间的佣金应当如何计算?
代理思路:
我方接受委托后,积极与刘某联系并沟通案件检索案例,针对刘某的诉讼请求,我方的法律观点简述如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从刘某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及林某的陈述可知,双方系朋友关系,刘某曾为林某推广客户促成房地产买卖,林某向刘某支付一定的佣金。针对本案,林某作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推广销售某楼盘项目,刘某先向林某询问佣金,林某回复“2.55%”,刘某按照林某的要求提供报备购房客户的到访资料、成交资料,林某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刘某的行为符合向林某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亦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故双方成立中介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刘某已履行完中介合同约定的义务,林某应依约支付佣金给刘某。具体到佣金数额的问题,由于林某与刘某没有明确约定计付佣金的方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依据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佣金应当按照地产中介行业的交易习惯进行计算,刘某通过微信向被告林某询问案涉房屋所在楼盘的佣金计算比例时,林某在微信回复“2.55%”,虽然未提及计算基数,但按照地产中介行业的交易习惯,佣金应当以交易房屋的成交价作为计算基数,该认定与双方在微信聊天中,林某于2020年8月18日向刘某表示调到三点佣,廿廿万佣,税费好高,又表示刘某成10万个税率,属于超额度,需要买票等内容相互印证。因刘某向林某提供媒介服务,带客看房,协助客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等,考虑刘某在案涉房屋成交中贡献力和参与度,刘某主张佣金具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案件结果:
在为本案做足充分准备后,代理律师参加了庭审活动,不久便收到了本案判决书。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至此,案件取得了十分理想的结果,当事人对此表示十分认可。
律师介绍
Lawyer introduction
袁娴律师
Stella
香港大学EMBA
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研究员 房地产传媒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青年律师领军人才
广州市天河区公益律师普法宣讲团成员
广州广播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奇案启示录》
《战“疫”说法》节目嘉宾律师
广东省电台FM91.4《12348在线》节目嘉宾律师
律师介绍
Lawyer introduction
梁琨皓律师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各类民商事争议纠纷
团队照片
Team Photo
说明 illustrate
除精研实务外,我所承办的案件中有大量胜诉判决(或者代理效果较好的案例),因同事平时都较忙,一直未能抽出时间专门整理、分享出来。后续我们会陆续分享更多的案例出来,欢迎大家阅读、点赞、收藏+转发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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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
作者 | 梁琨皓律师
审核 | 李志成实习律师
排版 | 蒋蓓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