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欢平律师|如何高效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结合的陈旧案件?

文摘   社会   2024-08-26 18:01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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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8月初,金某通过抖音联系我们告知其在2017年出借5笔借款共104180元,第一笔19200元,第二笔8200元,第三笔28780元,第四笔28800元,第五笔19200元,其中第二笔系按照被告的指示转到其妻子的账户。被告从借款至今面对原告的多次催促未偿还任何借款的同时拉黑了原告。


争议焦点:



1. 本案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2. 本案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3. 本案该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

4. 本案没有约定利息,是否可以主张被告支付利息?

5. 如何证明第二笔借款8200元系借给被告?

6. 被告已转移全部财产成为“老赖”的情况下,如何挽回原告的损失?


主要代理观点:



1. 2017年至今,虽然已长达7年之久。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这7年期间原告一直在催促被告还款,从未间断,所以本案中借款的诉讼时效已经中断,故本案仍旧在诉讼时效内,原告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期及利息。

2. 尽管本案原告的借款数额全部非整数,看着疑似存在“砍头息”的情况,但是根据原告的表述可以理清楚每笔借款金额数字的缘由,以及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显示双方一直都在围绕借款进行沟通,从未涉及其他投资交易的领域,可以判断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3. 民间借贷纠纷既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本案,从交通便利、地理位置等方面考虑,建议从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

4. 本案虽然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但是可以主张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即本案也可以主张利息。

5. 如果知道被告结婚登记所在地,可以在起诉被告到法院受理立案后,代理律师拿着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律所的所函、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及原件到该民政局进行调取被告的婚姻关系,证明被告与第二笔收款账户的用户系夫妻关系,在一审辩论终结前追加其妻子为共同被告,此时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妻子需举证该笔款项非原告给被告的借款。

如果不知道被告结婚登记所在地,代理律师可以在案件受理后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到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公安局调取其婚姻信息及户籍信息,并视情况决定是否还需要代理律师拿着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律所的所函、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及原件到确定的民政局调取被告的婚姻关系。

6. 在一审辩论终结前追加被告的妻子为共同被告后,即使原告已经成为“老赖”转走其名下所有财产,但其妻子的财产仍可被执行。如若夫妻名下尚有未成年子女,夫妻双方全部失信成为老赖会给其自身和子女在生活、教育、出行等方面带来极多不利影响,此刻被告的主动还款可能性会较大。但是如果没有及时追加被告的妻子为本案共同被告,在执行阶段则无法直接执行其妻子的财产。


律师提醒:



1. 借款数额尽量为整数。为避免法官在庭审阶段怀疑本案是否是真实的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砍头息”等情形,建议大家在借出金额款项时尽量为整数。

2. 出借金额时,一定要对借款的本金、利息保留相应的记录。

例如借条、电话录音、微信书面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3. 被告逾期不还款时,需不断催促被告还款,同时及时起诉被告,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4. 当案件涉及共同被告时,需及时追加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并未规定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原告作为申请人去直接申请执行被告的配偶财产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因为,相关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各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不能通过执行程序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对此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在执行程序直接认定相关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未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将失去通过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所以如果案件未及时追加被告的配偶为共同被告,主张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另行诉讼,主张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向被执行人的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介绍 

Lawyer introduction

罗欢平律师

ROLENDO

重庆大学法律硕士
香港科技大学EMBA
律所创始人、主任律师


全网新媒体粉丝超650万

矩阵账号粉丝更是逾1000万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广东罗欢平(南沙)律师事务所

广东罗欢平(白云)律师事务所

2016年获聘为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副研究员

2017年广州市第二届公诉人与律师控辩大赛团体三等奖

2017年获聘为广州市广播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

"特约法律顾问"

2017年荣获《律战行动》节目组“月度战士”称号,

第一季冠军

2019年成为"九三学社社员"

2020年获聘为广州市司法局“广州云普法”团队成员

2020年担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宣传工作委员会委员

2020年担任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2022年担任九三学社广东省第九届委员会

社会和法制专门委员会委员

2022年担任广东省律协涉案企业刑事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

2022年11月荣获连州市丰阳镇人民政府授予的

"公益直播彰爱心,司法助农有力量"荣誉称号

2022年11月荣获连州市乡村振兴农产品

"公益推广大使"称号

2023年3月荣获陕西广电助农好物

"公益宣传推广大使"称号

2023年3月在陕西乡村振兴直播活动中荣获

泾阳县西红柿"公益宣传推广大使"称号

2023年8月担任天河区公益律师普法宣讲团成员

2023年获得《第二届中国律师公益(社会责任)典型案例》提名

2024年1月获得中政法举办"首届法律服务创新产品"入选案例

2024年3月获聘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研究员、房地产法律服务专家团及房地产传媒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2024年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公益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委员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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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月律师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民商事诉讼纠纷

擅长处理各类刑事辩护



团队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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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illustrate

除精研实务外,我所承办的案件中有大量胜诉判决(或者代理效果较好的案例),因同事平时都较忙,一直未能抽出时间专门整理、分享出来。后续我们会陆续分享更多的案例出来,欢迎大家阅读、点赞、收藏+转发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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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
作者 |罗欢平律师、李月律师
审核 | 李志成实习律师
排版 | 蒋蓓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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