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欢平律所|只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而欠缺借贷合意书面材料的案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文摘   社会   2024-09-11 18:02   广东  


胜诉案例

Winning cases


前言:



举证责任,又可称为证明责任、立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对其主张或者认可的事实承担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在法定期限内该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或者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不足,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一般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即A需要首先向法庭举证证明存在民间借贷这一法律关系并提供相应文件,如果只是口头约定而没有任何其他实质性的证据,则很难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或者民间借贷行为已经发生。那么,在A缺乏证明存在借款合意书面材料的情况下,A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案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下面就以笔者近期代理的一个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吧。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份左右,A(韩国人)与B在迪拜工作时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C是B的妹妹。2017年4月份,B以C购买的房子需要装修为由陆续向A借款,并让A将款项转账至其妹妹即C名下的银行账户。根据B的要求,A将转账陆续给C,A转给C的款项共13笔,合计49779195韩元(折合人民币296505.85元)。

然而,在因双方各自的原因导致A与B分手、A多次催促还款的情况下,B不仅恶语相向、还直接拉黑A并注销当时其在使用的微信,企图达到让A及配偶无法与其联系沟通、进而拒不归还相关借款的目的。

A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本所进行代理提起有关诉讼,本所接受委托后指派笔者主办该案件。笔者梳理A提供的材料后,向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了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以A提供的证据仅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为由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笔者分析后认为一审判决存在忽略A与B之间关系的事实、程序违法以及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的问题,遂代理A提起了上诉。



上诉理由:



笔者拟定的《民事上诉状》中主要上诉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A与B之间的借贷合意问题。情侣之间因身份关系的亲密性,往往不存在书面借据而只是口头约定,这也符合常理。对于发生在恋爱期间的大额的金钱给付,恋爱关系并不影响借贷关系的成立,在收款方无证据证明款项系赠与或者无证据证明款项的合理用处的情况下,收款方应承担返还责任。本案中,鉴于A与B是情侣关系,虽然A与B之间没有就案涉款项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但因身份关系的亲密性,这也符合常理。

需要指出的是,据A提供的证据2、3、4、6显示,A多次尝试与B和C进行沟通让其归还借款事宜,B及/或C从未提出过A所转的款项不是借款,反而是恶语相向、直接拉黑A并注销当时其在使用的微信,企图达到拒不归还借款的目的。如果A所转的款项不是借款,按照常理,B及/或C会直接向A提出款项不是借款的说法,而不是恶语相向并拉黑、注销联系方式。由此可见,在A催促B及/或C还款的过程中,B及/或C并没有否认案涉款项是借款,这从侧面也表明B及/或C确认A所转的款项是借款之事实。

因此,对于发生在A与B恋爱期间的大额的金钱给付,A与B的恋爱关系并不影响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在B和C无证据证明款项系赠与或者无证据证明款项的合理用处的情况下,应承担返还责任。

第二,关于本案A与被A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

1.在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原告对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应当进一步结合被告的答辩和举证情况,对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进行分析认定。

2.在被告抗辩主张原告的转账系基于双方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对其该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且,对于负有前述举证证明责任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也即,被告抗辩主张原告的转账系基于双方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举证证明责任的标准要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本案中,在A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可以认为A对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就案涉款项,B抗辩是“案涉款项是A承诺赠与给她”以及“案涉款项已全部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对此,B应提供充分的直接有效的证据证明案涉款项是A赠与以及已全部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而且其提供的证据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然而,对于B前述抗辩理由,B仅提供了一份所谓的情况说明(注:出具该说明的第三人张海艳与B是朋友关系,A不认识第三人张海艳)以及相关与本案A不具有关联性的消费支出记录作为证据。由此可见,B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理由,也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所以B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根据举证责任规则,本案A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借贷关系,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就案涉款项,对于B的抗辩理由,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件结果:



在二审中,二审法院认同了上述笔者的主要上诉理由;笔者提出的一审查明事实不清以及程序违法等另外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审查后亦认为成立,本案需要发回重审。所以,为节省司法资源,二审法院遂主持A与B进行调解。最终,在A的让步下,本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B在收到调解书之日起三日内向A偿还调解所确定的款项。





律师介绍 

Lawyer introduction

袁娴律师

Stella

香港大学EMBA

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研究员

房地产传媒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青年律师领军人才

广州市天河区公益律师普法宣讲团成员

广州广播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奇案启示录》

《战“疫”说法》节目嘉宾律师

广东省电台FM91.4《12348在线》节目嘉宾律师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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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武律师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办理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

擅长办理公司并购、股权转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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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illustrate

除精研实务外,我所承办的案件中有大量胜诉判决(或者代理效果较好的案例),因同事平时都较忙,一直未能抽出时间专门整理、分享出来。后续我们会陆续分享更多的案例出来,欢迎大家阅读、点赞、收藏+转发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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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
作者 |陈文武律师
审核 | 李志成实习律师
排版 | 蒋蓓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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