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欢平律所|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者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文摘   2024-10-15 18:01   广东  



胜诉案例

Winning cases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周某看到甲公司的档口写着“招女工”而应聘,于当月x日正式入职甲公司,主要负责为公司员工煮饭、负责日常打扫卫生的保洁工作以及处理公司管理人员安排的其他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及其他合同,甲公司也未依法为周某缴纳社保。此外,自周某入职后,周某按照甲公司老板的要求同时为其另一关联的乙公司(与甲公司为同一办公地点)一并提供上述劳动内容。然而,在2024年3月12日10:10左右周某因公外出而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周某无责),从而导致其右脚踝韧带断裂、骨折等严重结果。后周某住院治疗并向甲公司提出公司协助办理工伤的申请,但甲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处理工伤一事。


委托经过:



周某通过抖音平台关注了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平时常收看罗欢平律师的直播。所以,当被甲公司拒绝办理工伤一事后便第一时间联系我所办理相关委托手续,我所指派何韩双律师代理本案。随后何韩双律师与周某取得联系开启线上会议;经进一步沟通案件细节后,何韩双律师与周某沟通法律方案,即先进行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经梳理案件材料,发现周某还可向甲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待仲裁裁决周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再进行下一步的工伤认定等工作。


争议焦点及我方代理意见:



(一)周某是否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我方认为周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首先,根据周某的证据二甲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可知,甲公司具备用工主体的资格。其次,2023年x月x日周某正式入职后,其职位是杂工,主要工作内容是为公司人员煮饭、负责日常打扫卫生的保洁工作以及处理老板等管理人员安排的其他工作;上班时间为9:00-17:30(无午休),除节假日外月休2日;其完全受甲公司的管理(如我方证据第14页微信聊天记录 老板“你明天上班把二楼卫生间的卫生搞一下”、第17页周某“老板我明天休息一天”“老板五一是不是休息三天”,老板回复“两天”、第27页周某“老板我明天休一天,”老板回复“好的”“一会顺便买瓶厕所消毒水回来把二楼洗手间消毒下”、第36页老板“你只是员工,其他的事情不清楚”等)。再者,周某的工资为X元/月(工资组成结构:固定工资X元+午餐餐补X元/顿×28天),于每月15日左右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老板通过微信予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如我方证据第19、20、21、25、30、31、33、34页,老板通过微信向周某发工资条核对工资数额)。综上,周某与甲公司之间完全满足主体资格、人身隶属性、经济隶属性的劳动关系三要素,因此周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周某是否有权向甲公司主张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周某于2023年x月x日入职甲公司,其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具体理由在此不再赘述),则甲公司应当在入职一个月内与周某签订劳动合同。然而截止至今日,甲公司仍未与周某签订劳动合同,故甲公司应当从周某入职次月起每月向周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三)乙公司是否构成混同用工情形,需与甲公司一起对周某承担法律责任?

我方认为乙公司与甲公司构成混同用工的情形,对此乙公司应与甲公司一起向周某承担法律责任。混同用工是指劳动者已经与一家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由于主观或者客观原因,该劳动者又被抽调、委派、借调到该企业的关联方工作,与该企业的关联方同样建立了劳动关系,从而导致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用工主体出现混乱的一种社会现象。本案中,根据两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的地址可知,甲公司地址是广州市XXXX08号铺,而乙公司的地址是广州市XXXX09号铺,两者明显相邻办公;而通过被申请人甲公司自己提交的证据第2页第3页其自己主动备注的“对外标示”那里,反而更能明确看出图片中的店铺是一个整体,对外写着“XX08-XX11”,即两被申请人的经营地址存在高度的混同,可以说是一起办公。其次,通过两者营业执照可明确看出,两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都是A某,两家公司的业务范围也具有关联。再者,我方证据四“甲公司一家子”群微信记录第6至8页可明显看出A某将甲公司与乙公司一起管理、在群里一起发布工作任务,而日常中也是直接指示周某为两家公司处理杂事。还有,当日出庭的工作人员也是同时为两家公司出庭答辩。由此可见,无论是老板、还是两家的实际经营场所(都是在番禺区XXX街XXX侧的广州市XXX),以及实际用工层面即申请人周某也是同时为两被申请人提供劳动,两被申请人均存在管理人员混同、用工混同、财务混同的混同情形。故乙公司应与甲公司一起对周某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结果:



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甲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至2024年5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29日至2024年3月1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XXXXXX元。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律师介绍 

Lawyer introduction

袁娴律师

Stella

香港大学及北京大学EMBA

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研究员 

房地产传媒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理事

广州市青年律师领军人才

广州市天河区公益律师普法宣讲团成员

广州广播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奇案启示录》

《战“疫”说法》节目嘉宾律师

广东省电台FM91.4《12348在线》节目嘉宾律师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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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韩双律师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各类民商事诉讼及劳动仲裁、商事仲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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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illustrate

除精研实务外,我所承办的案件中有大量胜诉判决(或者代理效果较好的案例),因同事平时都较忙,一直未能抽出时间专门整理、分享出来。后续我们会陆续分享更多的案例出来,欢迎大家阅读、点赞、收藏+转发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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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

作者 | 何韩双律师

审核 | 李志成实习律师

排版 | 蒋蓓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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