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欢平律所|在工作时间发生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是否一定构成工伤?

文摘   2024-09-26 18:01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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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社会需求不断增长,公民与公司之间存在各种各样的合作模式,对于不同的合作模式各方需承担的责任义务及风险各不相同。在同一事故中亦会因不同的关系导致责任承担主体出现完全相反的局面。今天,笔者就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解析在工作时间,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或劳务关系时,发生人员伤亡的责任承担认定。


一、承揽合同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



1. 定义与性质

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主要体现为一种合同关系,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双方地位平等,承揽方在执行工作的环节有较大的自主权。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具有独立性,自行决定工作方式和过程,不受定作人的直接监督和管理。承揽人提供的是工作成果,而非单纯的劳务。

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基于合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强调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劳务的过程。

内容:劳务合同的内容与劳动合同相似,一般包括合同期限、劳务工作的内容及要求、劳务报酬、休息待遇、合同的终止与解除等条款。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一般不能将自己的工作转移或外包给第三人完成,而是应当直接向用工者提供劳务。

一般来说,区分二者关系的重要标准是劳务付出方是否受到相对方的监督和管理。司法实践中,区分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一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双方是否存在监督管理关系:承揽关系中,承揽方在执行工作时通常享有较大的自主权,不受定作人的直接监督和管理;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

施工操作流程、场所、时间是否指定:承揽关系中,工作场所和工具一般由承揽方自行决定和提供;而在劳动关系中,这些通常由用人单位来指定和提供。

报酬计算是按天计算还是按交付成果与否、品质确定,结算方式是按天计费还是一次性支付:承揽关系中,报酬一般按工作成果的质量与产量支付,可能采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而在劳动关系中,报酬则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劳动量支付,可能采取定期支付或按日结算的方式。

提供方提供劳动是否构成接受方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等:承揽关系中,承揽方与定作人之间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二、工伤认定的法律分析:



1. 工伤认定的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认定主要基于以下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等。由于工伤认定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因此承揽关系中的伤亡通常不被认定为工伤。

2. 承揽关系与工伤认定的关系

承揽关系不构成工伤:由于承揽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责任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曹某从事水电安装改造工作。2023年11月被告房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曹某,要求其在某商铺进行灯具安装作业。当月29日安装作业过程中,原告从脚手架上跌落,导致身体多处骨折。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烟台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7万余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支付原告2.1万元。原被告就损害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双方之间不是劳务关系而是承揽关系,被告不是雇佣原告从事电工工作,而是作为定作人委托原告加工承揽,承揽的要求是按照被告的图纸安装灯具,原告自带工具(含脚手架)、电线等设备,自带人员,并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进行安装,被告不干涉原告的工作程序,双方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事关系,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称,双方在作业开始前,双方协商报酬按日结算,工作地点、安装方法及流程由被告指定,双方系劳务关系,原告合理损失应由被告赔偿。

承办法官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付款转账记录等证据,认定原告工资由被告按日350元计算,工作地点系开发区某店铺,工作流程由被告指定,以上事实基本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承揽关系。在释法明理的基础上,被告接受了法官的调解意见,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原告自身在安全防护方面也有一定的过错,结合事故发生后被告主动支付原告医疗费的情况,最终双方就原告现有及后续可能产生的所有损失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万元,本案调解结案。



律师介绍 

Lawyer introduction

袁娴律师

Stella

香港大学EMBA

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研究员 房地产传媒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青年律师领军人才

广州市天河区公益律师普法宣讲团成员

广州广播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奇案启示录》

《战“疫”说法》节目嘉宾律师

广东省电台FM91.4《12348在线》节目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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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燕芝律师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办理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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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精研实务外,我所承办的案件中有大量胜诉判决(或者代理效果较好的案例),因同事平时都较忙,一直未能抽出时间专门整理、分享出来。后续我们会陆续分享更多的案例出来,欢迎大家阅读、点赞、收藏+转发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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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

作者 | 袁娴律师、曹燕芝律师

审核 | 李志成实习律师

排版 | 蒋蓓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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