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欢平律所|本所代理一起劳动争议,成功调解帮客户止损40余万元

文摘   社会   2024-08-09 18:00   广东  


胜诉案例

Winning cases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谭某通过抖音主动联系并询问阳某是否招主播;经初步沟通后谭某加入阳某的团队,成为该团队的主播。双方未签订任何合同。随着团队的壮大,2024年1月中下旬阳某成立Y公司,而谭某继续在Y公司做主播,双方依然未签订任何合同。后双方在工作过程中产生摩擦,谭某离开Y公司并提起劳动仲裁,提出确认其与Y公司存在劳动关系、Y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月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多项合计高达40多万元的仲裁请求。


委托经过:



阳某通过抖音平台关注了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平时常收看罗欢平律师的直播。所以,当被通知劳动仲裁,被申请人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阳某思考了几天便联系我所办理相关委托手续,我所指派何韩双律师代理本案劳动仲裁阶段。随后何韩双律师与阳某取得联系开启线上会议、梳理双方的证据材料并起草答辩意见、质证意见以及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及进行庭前的调解工作。


争议焦点:



1、谭某是否与Y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如存在,具体的时间起点是什么时候?

2、Y公司是否存在拖欠4月工资的行为?

3、Y公司是否要赔偿经济补偿金?

4、Y公司是否要承担谭某的律师费?


主要代理观点:



一、Y公司与谭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属于劳务关系

(1)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XX元、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XX元经济补偿金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现有证据下尚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在合作过程中谭某向Y公司提供直播带货的特定劳务,Y公司根据直播时长、销售数额来支付对应的劳务报酬,平时谭某也是想播就播,当天不想播就不播,甚至在直播过程中自由提前下播,Y公司完全无法控制、管理谭某的直播时间,这明显不符合劳动关系中的人身依附性、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谭某的该项请求严重缺乏事实基础,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2)关于2024年4月的工资XX元

2024年4月X日谭某直播完最后一场,后Y公司与谭某进行结算,并于2024年5月X日向谭某支付XX元,且Y公司已超付。

(3)关于律师费XX元

首先,该项请求于法无据。其次,双方之间并未就律师费的承担有任何明确约定。再者,Y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还有,该律师费的支出也不具备必要性。故,Y公司不应承担谭某的律师费支出。


二、退一步而言,如仲裁委经审理后还是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那我方再继续发表以下意见:

(1)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必然是用人单位,自然人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2023年8月X日,谭某通过抖音自己主动联系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阳某,从而为阳某提供直播带货的劳务活动。该时期里阳某从未在任何招聘平台以Y公司(当时都未成立)或者XX服装店的名义进行任何人员的招聘活动。之所以前期在XX服装店进行直播,是因为抖音平台要求需要上传营业执照方能直播,阳某这才找朋友帮忙提供。这种现象属于直播行业的惯例、常见现象。其次,根据谭某自己统计的2023年8月至2024年12月的工资表格可明显看出,这段时间内工资幅度相差巨大(低至几百,高达X万),这明显是劳务关系下计时计件、多劳多得的劳务报酬特征。还有,根据Y公司的工商登记可知,Y公司于2024年1月X日成立。因此,我方认为2023年8月X日至2024年1月X日属于谭某与阳某之间的个人劳务关系期间,Y公司与谭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为2024年1月X日至2024年4月X日。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倍工资差额应当从次月即2024年2月X日起算至2024年4月X日(2个月零5天)。相应地,工资基数也不是谭某所主张的月平均工资XX元,谭某的月平均工资应约为XX元(计算办法:XXXX)。

(2)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XX经济补偿金

2024年4月X日22:11,谭某通过微信向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阳某单方面提出辞职(谭某想离开就直接离开,没有任何交集,这点也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需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的规定不符,进而侧面说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属于劳动者单方主动辞职,故该项请求严重缺乏事实基础,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3)其余的仲裁请求意见与上面的一致,Y公司不再赘述。


案件结果:



庭前代理律师多次进行调解工作。面对我方强有力的证据及有效的答辩意见,加上后续也有法律程序上的顾虑(因为劳动仲裁裁决后,如有不服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之后还可能会有一审、二审、执行,甚至再审程序),最终谭某在开庭当天同意了Y公司支付1.5万元的调解方案。当日仲裁委出具《仲裁调解书》,Y公司依约支付调解款。至此,我所成功为我方当事人止损40余万元,且避免后续的诉累。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律师介绍 

Lawyer introduction

袁娴律师

Stella

香港大学EMBA

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研究员

房地产传媒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青年律师领军人才

广州市天河区公益律师普法宣讲团成员

广州广播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奇案启示录》

《战“疫”说法》节目嘉宾律师

广东省电台FM91.4《12348在线》节目嘉宾律师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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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韩双律师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各类民商事诉讼及劳动仲裁、商事仲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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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illustrate

除精研实务外,我所承办的案件中有大量胜诉判决(或者代理效果较好的案例),因同事平时都较忙,一直未能抽出时间专门整理、分享出来。后续我们会陆续分享更多的案例出来,欢迎大家阅读、点赞、收藏+转发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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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
作者 |何韩双律师
审核 | 黄荷
排版 | 蒋蓓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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