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欢平律师|用人单位以调岗为由辞退劳动者,是否属于违法辞退?

文摘   社会   2024-09-23 18:01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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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6日,陈某入职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销售员。于2023年1月12日,某公司对陈某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于2023年2月份,某公司多次以考核不合格为由与陈某沟通调岗的事宜,要求陈某调行政岗位,因两种岗位在性质上存在严重区别,据此陈某多次表达不同意调岗。于2023年3月23日,该公司通过邮件向陈某发送《关于陈某调动事宜的函件》,内容为因陈某考核不合格,现调整陈某的岗位为行政岗位,并要求陈某在5日内前往指定的办公地点办公。于2023年3月30日,某公司通过邮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至陈某处,称因陈某脱岗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并于当日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因此陈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辞退的经济赔偿金,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可依据其自身的经营状况自主调整劳动者岗位,但用人单位不得利用其用工自主权进行调岗但实际是为了辞退劳动者,所有的合理调岗均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要有客观有效的理由。所以,用人单位应当证明其调岗的合理性。

在本案中,陈某销售岗位的工作内容与该公司调整岗位的工作性质存在明显差别。并且,该公司在调岗事宜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亦没有提供其他方案去协商解决问题。在庭审中,该公司未举证证明公司考核的合理性、新岗位的工作性质是否适合陈某、关于调岗有无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及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有无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决定。综合上述情况,该公司调整陈某的岗位的行为明显不合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公司调岗的行为实则为违法辞退,应支付陈某经济赔偿金。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享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可依据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岗位。但调岗亦需要结合劳动者个人能力等因素,也就是必须具备合理的理由。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沟通调整工作岗位时,用人单位应当充分询问劳动者的意见,给予合适的考虑时间,并且应提前告知劳动者新岗位的薪酬,并且保持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且工作性质亦应当具备一定的关联性。

在本案中,该公司仅是以邮件通知的形式告知陈某调岗事宜,并不意味着陈某确认。在此期间,陈某已多次明确向该公司表达不同意调岗,据此,本案不属于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且该公司主张是因陈某考核不合格的情况下调岗,但是该公司未公告考核的标准,亦未向陈某告知考核不合格的原因,无法证明是陈某不能胜任当前岗位,该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双方整个沟通的过程中,该公司从未向陈某告知新的行政岗位的具体薪资待遇及岗位职责,并且陈某销售的工作内容与该公司调整的新岗位工作性质存在严重差异,可见,公司的调岗并不具备合理性,实则为违法辞退。


律师小结:



用人单位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以调岗为由辞退劳动者,劳动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注重处理以下事项:1、在与用人单位沟通调岗时,尽量通过微信等沟通方式便于保留沟通记录。2、用人单位提供的关于调岗的材料均不能签字,若用人单位通过邮寄、发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要做出回应,明确表示不认可该调岗行为。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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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欢平律师

ROLENDO

重庆大学法律硕士
香港科技大学EMBA
律所创始人、主任律师


全网新媒体粉丝超650万

矩阵账号粉丝更是逾1000万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广东罗欢平(南沙)律师事务所

广东罗欢平(白云)律师事务所

2016年获聘为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副研究员

2017年广州市第二届公诉人与律师控辩大赛团体三等奖

2017年获聘为广州市广播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

"特约法律顾问"

2017年荣获《律战行动》节目组“月度战士”称号,

第一季冠军

2019年成为"九三学社社员"

2020年获聘为广州市司法局“广州云普法”团队成员

2020年担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宣传工作委员会委员

2020年担任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2022年担任九三学社广东省第九届委员会

社会和法制专门委员会委员

2022年担任广东省律协涉案企业刑事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

2022年11月荣获连州市丰阳镇人民政府授予的

"公益直播彰爱心,司法助农有力量"荣誉称号

2022年11月荣获连州市乡村振兴农产品

"公益推广大使"称号

2023年3月荣获陕西广电助农好物

"公益宣传推广大使"称号

2023年3月在陕西乡村振兴直播活动中荣获

泾阳县西红柿"公益宣传推广大使"称号

2023年8月担任天河区公益律师普法宣讲团成员

2023年获得《第二届中国律师公益(社会责任)典型案例》提名

2024年1月获得中政法举办"首届法律服务创新产品"入选案例

2024年3月获聘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研究员、房地产法律服务专家团及房地产传媒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2024年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公益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委员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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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旸律师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民事争议纠纷、商事仲裁业务

以及银行信用卡催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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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
作者 | 罗欢平律师、李旸律师
审核 | 李志成实习律师
排版 | 蒋蓓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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