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欢平律师|在社交平台曝光他人,是合法披露还是侵权行为?

文摘   社会   2024-09-30 18:00   广东  

实务文章

Practical articles


案情简介:



史某与孙某为同事关系,在一段时间内感情上处于暧昧状态,孙某在史某表白时明确拒绝。被拒后史某在微博平台、抖音平台及知乎等平台中发布宣泄情绪的言论,并在孙某单位楼下拉条幅、给孙某的单位人员打举报电话,孙某感觉深受其扰,在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史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史某的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史某则认为,孙某存在感情“PUA”行为,故史某的行为有情可原,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史某的言论和行为致使孙某社会评价降低,要求驳回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史某是否侵权,如侵权需承担何种责任。从现有证据可以看出,孙某作为史某一段时间工作上的同事,在与史某的交往过程中,确实发出一些超过正常同事关系的信息,导致史某对二者之间的感情关系发生错误认识,在此情境下,史某发出一些过激言论,系可以理解之常情,不宜认为是侵权。

但史某通过网络发布的涉案言论指向性明确且使用了“渣男”、“狗逼”等词语指向孙某,构成侮辱、诽谤,在网络上披露孙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工号,则构成对其个人信息的侵害。史某跪在孙某单位门口身披书有“XX有个渣男叫XX,工号:XXXXXXXXX”旗子的行为超出法律允许的必要限度,会对孙某生活安宁造成影响,故史某该种行为亦构成对孙某人格权的侵害。

如前所述,史某涉案行为构成侵权,孙某要求史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方式与范围应当与史某之侵权行为方式及影响范围相适应。关于孙某要求史某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史某应当删除涉案言论,停止毁损孙某名誉的行为。关于孙某主张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也就是孙某主张的律师费,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确系本案维权所支出,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孙某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如前所述,造成本案纠纷的过程中,孙某自身的原因亦是本案纠纷产生的诱因之一,故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判决生效之日起,史某应当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于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致歉声明以向孙某赔礼道歉并为之消除影响,并赔偿孙某合理开支10000元。


律师建议:



随着网络愈加发达,利用社交平台曝光“渣男渣女”用于出气的行为屡见不鲜,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即便曝光者站在道德制高点,也需要遵循必要的社会规则。在爆料时,如果擅自使用其照片或视频等包含肖像的内容,且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可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如果所发布的内容包含侮辱、诽谤等言论,导致被曝光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可能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擅自公开被曝光人的私人信息、聊天记录、照片等隐私内容,可能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犯。

类似的网络控诉事件一定要秉持理性和公正的态度,严格遵循合规合法的渠道和步骤来解决问题,即使曝光也要牢记和遵循“不曝光隐私,不曝光照片、视频,不使用侮辱性词汇,不造谣传谣,不过度,适可而止” 等“五不”法则。切记不要因为愤怒而忘记法律的底线,逾越手段程序的公正性去追求正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律师介绍 

Lawyer introduction

罗欢平律师

ROLENDO

重庆大学法律硕士
香港科技大学EMBA
律所创始人、主任律师


全网新媒体粉丝超650万

矩阵账号粉丝更是逾1000万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广东罗欢平(南沙)律师事务所

广东罗欢平(白云)律师事务所

2016年获聘为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副研究员

2017年广州市第二届公诉人与律师控辩大赛团体三等奖

2017年获聘为广州市广播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

"特约法律顾问"

2017年荣获《律战行动》节目组“月度战士”称号,

第一季冠军

2019年成为"九三学社社员"

2020年获聘为广州市司法局“广州云普法”团队成员

2020年担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宣传工作委员会委员

2020年担任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2022年担任九三学社广东省第九届委员会

社会和法制专门委员会委员

2022年担任广东省律协涉案企业刑事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

2022年11月荣获连州市丰阳镇人民政府授予的

"公益直播彰爱心,司法助农有力量"荣誉称号

2022年11月荣获连州市乡村振兴农产品

"公益推广大使"称号

2023年3月荣获陕西广电助农好物

"公益宣传推广大使"称号

2023年3月在陕西乡村振兴直播活动中荣获

泾阳县西红柿"公益宣传推广大使"称号

2023年8月担任天河区公益律师普法宣讲团成员

2023年获得《第二届中国律师公益(社会责任)典型案例》提名

2024年1月获得中政法举办"首届法律服务创新产品"入选案例

2024年3月获聘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研究员、房地产法律服务专家团及房地产传媒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2024年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公益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委员

2024年9月获聘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律师介绍 

Lawyer introduction


林珊娜律师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




团队介绍 

Meet the team




说明 illustrate

除精研实务外,我所承办的案件中有大量胜诉判决(或者代理效果较好的案例),因同事平时都较忙,一直未能抽出时间专门整理、分享出来。后续我们会陆续分享更多的案例出来,欢迎大家阅读、点赞、收藏+转发哈!


另外,对于新关注我们公众号的粉丝朋友们,可以扫码添加团队助理微信(下方第二个二维码),免费领取若干协议模板哦!






 END


扫码咨询委托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一家专注于为老百姓解决法律问题的精英律师团队


扫码关注我们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4702、03、04房




【版权声明】
作者 | 罗欢平律师、林珊娜律师
审核 | 李志成实习律师
排版 | 蒋蓓茵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官方账号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公司化、一体化、团队化的律所,主要业务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我们专注于诉讼,目标是打造一个为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精英团队。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