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欢平律所|邯郸3名初中生残害同学事件的法律分析

文摘   社会   2024-09-04 18:00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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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2024年3月10日下午,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13岁初中生王某某失联。次日,王某某的遗体在北高镇张庄村一处蔬菜大棚内被发现,涉嫌杀害他的是同班同学,三名不满14岁的初中生。该案犯罪手法极其残忍,犯罪嫌疑人对受害者造成多处致命伤后埋尸,并在当天将受害者手机里的余额全部转出。此后,他们继续正常上学,其主犯在证据确凿时甚至仍矢口否认杀人罪行!

目前,因涉嫌故意杀人,三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并且经过调查发现,三名初中生长期霸凌受害学生。该事件再次引发了公众对校园霸凌现象、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该如何判决的热议。


现有法律依据分析:



消息公布,舆论为之一振。要知道在早之前,法律规定就是14岁以下未成年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即便犯了天大的事也不会坐牢,更别说有没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了。比如在2019年10月,大连10岁女孩被杀。凶手是未成年,13岁。当时的法律规定是,负刑责最低年龄为14周岁。所以这个凶手最终处理结果就是,无法立案,只能收容教养。案发后,凶手父母甚至连一句道歉都没有,理直气壮讲到:我孩子不到14岁,不用负刑事责任。

但是在2020年12月,刑法修正方案通过。进一步刑事年龄下调到12-14岁,但附加了相关限制:12-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其刑事责任。

即便修正案已经通过,但根据最高检发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7万人,不捕3.8万人,不捕率为58.5%;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起诉3.9万人,不起诉4万人。而且,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有相当一部分因为年龄的问题,并没有受到严厉惩罚。所以在实务当中制度的落实环节也存在了很大一部分浮动空间。正是这一次立法调整,让本案的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其刑事责任。可即便如此,依然不能将三位罪犯判处死刑,因为刑法明文规定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我们的刑法第四十九条也明文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曾提到,对于未成年犯罪,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知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理。其中,针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最终也会结合嫌疑人家属的态度,比如是否积极争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以及是否积极进行赔偿,综合考虑做出量刑。其中,积极赔偿但未获家属谅解和积极赔偿获得家属谅解,其从轻处罚的程度、量刑都是不一样的。所以这三名少年杀人魔甚至可能连顶格的无期徒刑都判不到。



根据一次次的悲剧我们可以发现防止校园欺凌,在制度层面仍需完善和落实,但家庭教育也是非常重要的。很多孩子不是因为单纯的经济问题违法犯罪,是因为家庭教育出了问题,一些父母跟孩子的沟通方式存在问题,对孩子真正的想法、需求了解不多。再加上这些孩子正处青春发展期,正是很容易受同龄人、社会人士影响的阶段,不良影响的扩大效应很强。每个有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其行为都是一步步恶化的,往往都是初期有一些不良行为,比如抽烟、喝酒、逃学旷课.....但这个过程相关责任主体往往关注不到,并且未能及时干预,从而放纵惨案的发生。


未来法律理论展望:



我们认为,此案也是一个引进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契机。众所周知法律的特性之一便是具有滞后性。为了让立法更完善和适应当今的社会现况,我们不断地在修正法律。上述的刑法修正案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就是其中一种表现,但针对刑事责任年龄这一问题而言,我们无法一直采用通过让人悲恸的惨案来警示立法者们需要做出变更,而应该设立一种新的规则进行兜底。在此简介一下英国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malice supplies the age)源于英国,也即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对原则上被推定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如果有充足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实施犯罪时具有恶意,那么前述推定就会被推翻,仍然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判定“恶意”,是该规则的核心问题。通常而言,“恶意”是指行为人对危害行为所具有的辨别能力,“意味着行为人了解某行为在法律上是错误的,或起码了解该行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若是客观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该未成年人有足够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那么此时他便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该案中,三位罪犯在杀人前一天提前踩点、挖坑,心思缜密、心狠手辣的实施了犯罪,足以证明了其恶意,可以适用该制度。

如此而言,该制度不但弥补了12岁以下刑事年龄担责的制度空白,如果能结合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贯彻,将其理解为恶意年龄补足至18周岁,那么未成年被告人被判处死刑也是有可能的。此案所衍生的契机,值得法界思考借鉴“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让刑责年龄不再成为某些小恶魔实施犯罪之后的护身符。

再者,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一直致力于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事宜,企于通过多角度多方位多环节贯彻落实保护未成年人,让法律的公平落实到每一个阳光照不到的地方之中。




律师介绍 

Lawyer introduction

袁娴律师

Stella

香港大学EMBA

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研究员

房地产传媒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青年律师领军人才

广州市天河区公益律师普法宣讲团成员

广州广播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奇案启示录》

《战“疫”说法》节目嘉宾律师

广东省电台FM91.4《12348在线》节目嘉宾律师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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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益民律师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各类刑事案件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担任过多家人民政府、国企及民营企业的

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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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illustrate

除精研实务外,我所承办的案件中有大量胜诉判决(或者代理效果较好的案例),因同事平时都较忙,一直未能抽出时间专门整理、分享出来。后续我们会陆续分享更多的案例出来,欢迎大家阅读、点赞、收藏+转发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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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
作者 |袁娴律师、周益民律师
审核 | 李志成实习律师
排版 | 蒋蓓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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