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文章
Practical articles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16日,王某与李某在喝完酒后一同驾驶摩托车回家,在经过中山大道北路口时,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相互碰撞,事故造成李某、张某当场死亡,王某受伤及车辆损害的后果。
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涉摩托车一方驾驶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承担次要责任。案发时无法确定谁是驾驶员,但王某与李某血液酒精含量均超过160mg/ml,且李某无驾驶证,摩托车为王某所有。
争议焦点:
王某作为摩托车车主,可否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解析: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有两种可能,一是王某为车辆驾驶员,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肯定能够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在此就不再赘述,但如果王某不是驾驶员,是否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呢?
这一点我们需要从主客观层面进行查看。客观层面:王某与李某为好友关系,作为案涉摩托车的所有人,王某没有随车制备并提醒李某佩戴头盔便将车辆交由与其一同饮酒后已经处于醉酒状态的李某驾驶,直接导致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主观层面:王某明知李某事前有饮酒行为且其本人没有有效驾驶证件,仍同意将车辆交由李某驾驶,造成了案涉事故损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属于过失。
作为车辆所有人,王某在明知李某已经醉酒且没有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仍然将车辆交由其驾驶,侵害了公共道路的交通安全,其监督过失行为与李某的过失驾驶行为共同造成了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注意此处王某并非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帮助犯,因为他对事故结果的发生不是一种帮助、促使结果发生的关系,而是王某的监督过失行为与李某的过失驾驶行为共同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两个人构成了共同犯罪,但因李某已经死亡,因此不再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而应该单纯对王某的监督过失行为进行追究。
律师建议:
在日常生活中,相信很多车主都会出于情谊、碍于面子而将自己所有的车辆借给亲朋好友,这本身也属于人际交往中的一部分,并无不当,但在出借车辆之前一定要搞清楚驾驶员的具体情况,出借时是否已经喝酒了,有无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这些都是出借车辆必不可少的,脑子一热就把车钥匙扔给别人,表示“哥的车子你随便开”的“大哥”行为,有可能会直接导致你的牢狱之灾,等到交警大队来敲你家门的时候再“悔之晚矣”,就已经太迟了。
除此之外,哪怕你不是车主,如果你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承包人,如果你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作为车辆承包人,放任驾驶员超载驾驶或者明知他人无驾驶执照,仍雇佣他人驾驶机动车、造成特大交通事故的,也有可能造成交通肇事罪。
因此,大家一定要看好自己的爱车,不要以为自己不是驾驶员就万事大吉了,涉及生命安全的事情没有一件是小事,要遵守交通法规,做守法公民,这不仅是对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也是对我们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
律师介绍
Lawyer introduction
袁娴律师
Stella
香港大学EMBA
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研究员
房地产传媒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青年律师领军人才
广州市天河区公益律师普法宣讲团成员
广州广播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奇案启示录》
《战“疫”说法》节目嘉宾律师
广东省电台FM91.4《12348在线》节目嘉宾律师
律师介绍
Lawyer introduction
许智沐实习律师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擅长各类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
团队照片
Team Photo
说明 illustrate
除精研实务外,我所承办的案件中有大量胜诉判决(或者代理效果较好的案例),因同事平时都较忙,一直未能抽出时间专门整理、分享出来。后续我们会陆续分享更多的案例出来,欢迎大家阅读、点赞、收藏+转发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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