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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主要内容:
说明将阻燃输送贸易类业务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的原因及背景,报告期内发行人对贸易类业务收入既存在总额法又存在净额法是否符合新收入准则规定,发行人能否准确识别在贸易类业务中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科隆新材873918)
回复主要内容:
(一)阻燃输送带贸易类业务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的原因及背景
为满足煤炭客户的多样化需求,公司利用多年积累的行业资源,向西安重装蒲白煤矿机械有限公司销售外购的阻燃输送带以及配套的带式输送机皮带保护系统、带式输送机通讯保护系统,该等商品由三家供应商直接送货至西安重装蒲白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指定地点实现销售。
从阻燃输送带等商品的交付过程来看,公司对该等商品的所有权具有瞬时性、过渡性,识别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存在模糊性。因此,为更加谨慎地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更好地反映业务实质,有利于投资者理解公司业务实质和经营发展情况,基于谨慎性将阻燃输送带贸易类业务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
(二)公司能够准确识别在贸易类业务中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分别采用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收入
对于贸易类业务,基于在转让外购产品控制权的谨慎评估,并结合具体交易模式、商业目的和风险收益等情况的综合判断,公司能够准确识别在相关贸易业务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按照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分别采用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收入。
1、针对转让外购产品前是否拥有控制权进行谨慎评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判断外购产品销售业务采用总额法和净额法核算的关键在于识别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
对于外购产品由公司上游供应商直接发送给下游客户(或者通过公司仓库短暂过渡),产品的控制权具有瞬时性、过渡性,导致识别公司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拥有对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具有模糊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将公司识别为代理人,采用净额法进行核算。
对于德国蒂芬巴赫电液控制系统及相关液压阀产品,采用EXW成交方式,相关商品在德国境内出厂即将所有权转移给公司,进口后存放在公司仓库,待客户通知发货时交付客户指定地点,公司承担进口运输途中和保存管理的损毁、灭失等存货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公司销售产品时,依照与客户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产品,相关产品的所有权经客户签收后转移。因此,公司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拥有对相关商品清晰的控制权,是该业务的主要责任人,采用总额法进行核算。
报告期内,公司向德国蒂芬巴赫采购四个批次商品,相关控制权转移的具体情况如下:
2、结合具体交易模式、商业目的和风险收益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3年第1期》关于企业在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控制权的评估,“实务中需要结合具体交易模式、商业目的、定价机制,以及双方权利义务、风险收益的约定和具体执行情况等进行判断”。公司结合具体交易模式、商业目的和风险收益等情况,综合判断在贸易类业务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具体分析如下:
从具体交易模式来看,德国蒂芬巴赫电液控制系统及相关液压阀产品在中国境内的销售主要由其授权单位完成,公司获得授权并自主进行市场开拓帮助其实现产品销售;阻燃输送带等采用净额法核算的贸易类业务,通常由公司获取相关业务机会后寻找合适的供应商采购。
从商业目的来看,公司自成立以来围绕煤机液压支架逐步提供液压组合密封件、液压软管以及煤矿辅助运输设备等多个层面综合性服务,销售的蒂芬巴赫电液阀同样应用于煤机液压支架,能够发挥产品协同优势,深化和延伸公司核心业务;阻燃输送带等采用净额法核算的贸易类业务,主要是充分利用客户资源,实现公司业务多元化的发展。
从获取的收益和承担的风险来看,公司自主进行销售定价获取收益,而非赚取既定的销售佣金或比例;同时,由于采用欧元支付采购货款,公司还需承受汇率波动对收益的影响。阻燃输送带等采用净额法核算的贸易类业务,由于此类商品的控制权转移具有瞬时性,公司通常获取相对稳定的差价收益,不承担明显的存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