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北交所公开披露的问询与回复,由投行工匠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问题主要内容:
是否存在研发人员同时参与研发活动、受托研发业务的情形,相关人员成本如何划分(科力股份873234)
回复主要内容:
发行人的研发活动由其下属部门科力研究院承担,科力研究院属于发行人的专职研发部门。发行人的研发活动分为内部研发(从事公司自有研发工作)和外部研发(从事客户受托研发服务)。由于外部研发属于受托为客户提供技术服务的活动,对应研发服务收入,报告期内,外部研发项目数量少、收入金额占比低,项目数量取决于客户需求,具有偶发性。
承担受托研发服务系科力研究院的人员,科力研究院包括采油化学技术研究部、原油脱水技术研究部、水处理技术研究部、提高采收率技术研究部、工艺设计研究部和新产品开发部等子部门,相关人员在自己部门领域具有特长优势。外部研发中,客户需求有原油脱水领域、油田水处理领域、提高采收率领域等与油田相关的各方面需求,因此发行人会按照外部研发的领域安排相关部门的人员从事外部研发工作。
由于外部研发项目取决于客户需求,具有偶发性的特点,且人员安排会结合人员特长,公司未针对外部研发活动配备专职的研发人员,因此,存在同一人员既从事公司自有研发工作又从事客户受托研发服务情况,具备合理性。
发行人按月对研发人员进行工时统计、审核,并按研发人员当月在各项目耗用的工时比例将员工薪酬分配至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计入研发费用、项目成本,不存在研发活动与提供服务活动无法有效区分的情形,也不存在应该计入成本而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
综上,公司存在研发人员同时参与研发活动、受托研发业务的情形,相关人员薪酬根据工时统计记录按比例在研发费用及受托研发业务成本中进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