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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主要内容:
票据找零涉及与客户的交易情况,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变相通过客户进行票据变现的情形,是否存在被主管部门处罚风险,相关规范整改情况及有效性(聚星科技874021)
回复主要内容: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少量的票据找零情形,主要系在收到客户背书转让给公司的票据大于客户实际对公司回款时,公司以小金额应收票据向客户找零的情况。采用票据找零方式可以提高客户的付款效率,具备商业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票据找零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票据找零的方式向客户支付票据的金额分别为2,445.24万元、1,506.36万元、1,050.41万元和648.90万元,占公司票据回款的比例分别为12.18%、4.70%、3.93%和5.82%。
报告期内,公司票据找零行为均基于真实交易背景,不存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情形,不存在变相通过客户进行票据变现的情形。公司票据找零的行为并未给相关银行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公司与票据找零相对方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且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所规定的票据欺诈行为。公司取得当地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被主管部门处罚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静、陈林霞出具了关于票据使用合规的承诺函,承诺如下:“聚星科技若因票据不规范事项受到任何行政主管机关、主管机构处罚或被主张其他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本人将承担该等损失或赔偿责任或给予聚星科技同等的经济补偿,以保证聚星科技及其他股东利益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截至2023年10月,公司已对票据找零情况进行整改,已停止票据找零行为。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票据找零的行为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存在变相通过客户进行票据变现的情形,不存在被主管部门处罚风险,截至2023年10月,公司已对票据找零情况进行整改,已停止票据找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