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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主要内容:
报告期内研发活动形成的样品、废品、废料等的处置情况,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合规性。(胜业电气873783)
回复主要内容:
1、研发活动形成的样品
公司在研发活动中形成的少量研发样品主要用于内部进一步研发测试或提供给客户做进一步检测验证,视同研发过程合理损耗,未形成销售收入,不进行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2、研发活动形成的废品、废料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领用的材料在研发过程中主要形成废膜、废电容等无回收利用价值的材料,公司将研发废料进行统一收集,入库至公司废品仓并进行交接登记。报告期内公司不定期对废料进行销售,销售时冲减当期研发费用。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研发废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收入——研发废料
贷:研发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研发废料冲减研发费用的金额分别为10.19万元、8.13万元和6.26万元,公司将研发废料收入冲减研发费用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3、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公司在日常财务核算时,对于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废料实现的销售价值,全额冲减当期研发支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公司在研发过程中形成废料销售时,已经对相关项目的研发支出进行冲减,在申请加计扣除时,按照扣减后的研发费用申请加计扣除,公司的会计处理和涉税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