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北交所公开披露的问询与回复,由投行工匠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问题主要内容:
是否存在未更正会计差错。结合准则解释15号的规定及生效时间,说明报告期内各期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准则解释的相关规定,会计处理是否具有一贯性,是否符合会计信息质量可比性、谨慎性的要求。(宇星股份873688)
回复主要内容: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事项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本公司研发废料的销售处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5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解释15号规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
本公司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废料销售处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在2022年年报披露中对在首次施行该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该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废料销售进行追溯调整。
公司在适用解释15号前,研发中产生的废料销售收入金额直接冲减研发费用,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研发费用
应交税费
根据解释15号,对研发中产生的副产品对外销售,产生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再将销售相关收入抵消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研发支出。
公司研发中产生的废料与在日常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料相似,所以研发中产生的废料与一般生产中的废料会计处理方式相同,其产生和销售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销售研发废料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分别计入“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为保持合理性及一贯性原则,公司研发中产生的废料成本参照生产过程中的废料成本核算方法,根据可变现净值进行归集。
对于企业所得税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有明确的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公司在适用解释15号前,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过程中已经将研发产生的废料收入金额剔除,因此公司适用解释15号后,不影响公司企业所得税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企业所得税也未产生影响。
综上,公司适用解释15号后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营业收入
应交税费
借:存货-研发废料
贷:研发费用
借:营业成本
贷:存货-研发废料
(三)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可比期间财务报表经过重新表述,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和金额如下:
综上所述,公司适用解释15号后,公司只用追溯调整可比期间财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金额,不影响公司税费、税前利润、当期期初留存收益和以前年度的累计影响数,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准则解释的相关规定,会计处理具有一贯性,符合会计信息质量可比性、谨慎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