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发行人验收对账后确认收入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以验收确认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的合理性,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及合理性

文摘   2024-09-25 20:0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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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主要内容:

结合发行人主要合同中关于签收、验收、对账、退换货等相关约定,说明发行人验收对账后确认收入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以验收确认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的合理性,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及合理性(聚星科技874021

  • 回复主要内容:

1)发行人主要合同中关于签收、验收、对账、退换货等相关约定,验收对账后确认收入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以验收确认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的合理性

内销模式下,发行人产品销售经客户验收并与客户对账确认后确认收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关于验收、对账、退换货等相关条款的约定如下:

注:表格中“甲方”系指发行人客户,“乙方”系指发行人。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均存在相应条款对发行人向客户提供产品所应达到的技术要求进行界定。在合同实际执行时,客户对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货物进行统一验收,产品验收完成后和公司进行对账确认;对账完成后,客户在验收确认单上盖章、签字或者在供应链系统中进行确认。验收对账后确认收入与合同约定一致。

综上所述,发行人验收对账后确认收入与合同约定保持一致,发行人以验收确认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收入确认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

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对比情况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中,除斯瑞新材内销收入以获取客户的签收回单或客户确认的收货信息时确认收入以外,其余同行业可比公司均涉及以验收确认收入。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符合行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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