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北交所公开披露的问询与回复,由投行工匠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问题主要内容:
说明研发的产品如何处理,结合销售费用中“样品费用”,说明送样费 用是否与研发费用中的直接材料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如存在,请说明会计处理 的合规性(科拜尔873664)
回复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 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公司对研发试制产品检测后,根据产品技术指标和用途判断能否销售,对可 销售的研发产品按相关成本办理入库,计入存货,并冲减研发费用。公司的新产品需要通过客户验证,因此在新产品研发过程中公司存在向客户或潜在客户提供样品以供其进行产品测试,研发产品实现销售时确认收入并结转存货成本;研发产品用于免费送样时确认销售费用。
综上所述,公司销售费用中样品费用核算的是向客户免费提供的研发产品或 自产产品的成本,与研发费用中的直接材料不存在直接关联性;公司对研发产品相关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