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北交所公开披露的问询与回复,由投行工匠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问题主要内容:
说明该笔“明股实债”形式的借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是否具有违规、处罚风险,是否影响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经营业绩。(科隆新材873918)
回复主要内容:
1、该笔“明股实债”形式的借款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违规、处罚风险
公司以“明股实债”形式取得借款的民事法律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违规或被处罚的风险。具体如下:
一是相关当事人签订的“明股实债”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为实现借款目的,各方分别签署《股东出资协议》《合作协议》,对借贷双方及担保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相关合同的签署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相关协议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借贷行为是被股权投资行为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行为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因此,明股实债系列协议合法有效。截至本问询函的回复出具日,该笔借款已完成清偿,各方之间不存在纠纷。
二是各方于2018年签署的相关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不受2020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影响。根据证监会2020年12月30日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8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第14条第4款规定,不符合第8条的,不得新增此类投资,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算。公司2018年与中兵基金签署的明股实债相关协议早于该规定,且在该规定颁行后未对借款进行展期,公司按约定向中兵基金偿付本息,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未对协议效力产生影响。
三是公司已取得主管金融监管部门的无违规证明。2023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咸阳市中心支行出具《证明》,“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生因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而被本行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公司以明股实债形式使用该笔款项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私募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违规或被监管机关处罚的风险。
2、通过明股实债进行借款的行为对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业绩无不利影响
公司以明股实债形式使用该笔借款合法合规,且该笔借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不存在违规或被监管机关处罚的风险,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2020年、2021年,公司向中兵基金支付固定收益的金额分别为425.00万元、328.07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较低,且该笔借款系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是为推动公司业务发展并实现更多盈利的必要融资手段,未对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