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限额以下的符合竞争性谈判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与工程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是指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符合第(一)项和第(五)项情形,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需提供如下材料:
a.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b.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c.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a.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b.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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