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一文了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23项法律风险及责任丨实务分享

职场   2024-11-01 17:32   上海  
一、法定代表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具体解读

《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本条款较为直接地界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与责任范围,即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是依据公司的授权,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因此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原则应由公司承担。
公司对外部承担责任的行为,并不意味着法定代表人个人责任的免除。当法定代表人行为超出授权范围等导致第三人损害发生时,公司在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依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追偿。


(二)法定代表人同时作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具体解读

《公司法》第十条载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对于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而言,其不仅需代表公司履行各项职责,亦需时刻关注自身作为“董事、高管”行为的合规性,也即法定代表人受到“双重”责任规定的束缚。在此背景下,法定代表人可能因其董事或者高管的身份而成为被诉主体,直接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关于董事、高管的法律责任总结如下:


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1、未及时履行出资催缴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协助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助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5、违反忠实或者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董监高的基本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3)董监高忠实义务之禁止行为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4)董监高忠实义务之自我交易与关联交易的报告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5)董监高忠实义务之原则禁止谋取公司商业机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6)董监高忠实义务之竞业禁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7)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董事会对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8)公司归入权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6、对第三人的损害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董事、高管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8、违法分配利润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公司清算期间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法定代表人面临的法律风险及责任


1、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项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3、法定代表人被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二、法定代表人承担的行政责任

1、采取欺诈手段隐瞒公司重要事实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公示或者不如实公示信息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清算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税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8、违反行业等法律法规的其他责任

主要考虑公司所属的行业属性,法定代表人根据不同法律法规可能面临罚款等责任,比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法定代表人承担的刑事责任


涉及单位犯罪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类犯罪通常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贪污贿赂等有关。常见的罪名包括但不限于虚报注册资本罪、妨害清算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文章作者:刘彤彤

 相关热文荐读

董监高人士在新《公司法》下做好“个体合规”和自我保护的13个重点

新《公司法》下董监高新增的责任风险及防范建议

新公司法下,审计委员会在各类公司的设置

赛尼尔法务管理
专注、专研,所以专业!只做有价值的分享,由衷感谢您的关注,愿共同成长!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