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营关键环节法律合规风险防控指引

职场   社会   2024-11-07 14:44   北京  



编者的话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国际化步伐不断加快,中国企业在参与全球贸易活动中风险不断加大。在此环境下,中国企业在拓展海外市场的过程中,完善企业合规体系,防控风险势在必行。

根据《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提出加强涉外合规管理的《涉外经营关键环节法律风险防控指引》,供参考。


PART 01

总则

1. 指引说明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各级涉外单位在开展涉外业务经营过程中的合规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特制定本指引。

1.2适用范围

本指引用于指导XX公司及其下属各级涉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口贸易、转包生产、境外项目投资、涉外并购、境外子企业管理等涉外业务。

1.3使用方法

本指引旨在为下属各级涉外单位的涉外业务提供管控方面的架构以及审核要素,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应用本指引开展涉外经营关键环节法律风险管理工作。

各单位结合自身的市场营销、进出口业务、仓储物流、合同管理等工作流程,对具体涉外经营关键环节审核流程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并嵌入上述相关业务流程。

1.4 未明示的涉外经营环节法律风险

对于本指引未明示的其他可能产生法律风险的涉外经营环节,由各单位研判具体情况,进行提示并提出预防措施。

2. 涉外经营关键环节相关概念

2.1涉外经营

涉外经营是指筹划并管理含有涉外因素的盈利性活动,包括与国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进行的交易;在国外某一国家或地区开展业务;交易的标的物具有涉外因素。

涉外因素包括三个标准:

一是主体,即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是交易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特殊情况下,原产地在国外或制造商为国外公司的也属于涉外法律风险防控范围);

三是经营中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

2.2关键环节

涉外经营关键环节是指在涉外经营过程中,对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最核心的环节。

3.涉外经营法律法规及政策

3.1我国涉外经营法律法规及主要内容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体,必须规范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在实施涉外贸易行为时,应当遵守进出口管制的有关规定。在实施境外投资行为时,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

3.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规则

我国签署批准参加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有关条约是中国企业在从事相关涉外贸易活动时的行为依据。主要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3.3多边贸易协议

我国参加的世界贸易组织及多边贸易体制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多边贸易协议。

3.4外国涉外经营法律法规及主要管理内容

涉外贸易中,应当遵守贸易相关国有关进出口管制的规定。涉外投资中,应当遵守贸易相关国有关反垄断的规定。

4.涉外经营的范围

4.1涉外贸易及贸易分类

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

4.2涉外投资

包括项目投资(国际合作)、涉外并购(收购)、股权投资、设立境外机构及分支机构等。

其中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PART 02

涉外经营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构与职责

1.建立法律风险防范组织体系

涉外单位应结合发展需要,建立权责清晰的分层涉外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组织体系,在决策、管理、执行三个层级上划分管理责任。

涉外经营法律风险组织机构一般由涉外经营决策机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合规牵头部门)、承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组成。

涉外单位应根据业务性质、地域范围、监管要求等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规模较小的涉外单位,可以由相关部门履行涉外经营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负责法律风险的管理。

1.1涉外经营管理决策机构

涉外经营管理决策机构是涉外单位独立决策机构,成员一般为涉外单位决策层领导。该决策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明确本单位涉外经营工作目标、原则以及各相关部门涉外经营工作职责;

(2)负责审议批准涉外经营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3)负责审议批准涉外经营重大事件的处理原则、方案和对外口径;

(4)负责审议敏感国别、敏感项目的执行情况;

(5)负责审议批准涉外经营年度工作目标等其他与出口合规管理相关的事项。

1.2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合规牵头部门)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合规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拟定涉外经营的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和合规管理工作目标;

(2)对提请法律审查和合规审查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对执行项目进行风险管理和跟踪;对遗留项目风险等提出建议;

(3)审核合同文本

(4)对内宣传相关国家的政策、法规;对外宣传严格自律的良好形象及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5)对不符合涉外经营管理要求的业务活动进行预警并提出改进意见;

(6)评估、确定敏感市场、敏感业务名单的法律合规风险,及时提示和发出相应的警示;

(7)编印《涉外经营合规管理手册》、负责员工培训;

(8)负责与国家涉外经营管理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与交流;通过参加国内外政府相关机构组织的会议和培训以展示企业在涉外经营管理方面所做的工作;

(9)整理、保存重要活动的法律性文件、档案和记录;

(10)涉外经营管理决策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1.3承办部门

进出口业务部门、采购部门等涉外交易的前端部门是涉外经营的责任部门,是管理法律合规风险防控的“第一道防线”。

负责对交易对象、交易物项、最终用户/用途等内容进行合规审查,将敏感交易及时提至涉外经营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确认。上述合规审查的职责和要点应当在相关业务制度和流程中明确规定,并将合规审查嵌入相关业务流程中,确保涉外经营管理合规审查的有效性。

负责本部门涉外经营事务的日常管理和合规管理;及时向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报送涉外经营中发生的法律纠纷及其他重大涉外事务情况;配合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开展各项涉外事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本部门涉外业务的档案资料。

1.4协办部门

涉外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包括建立防范机制、审查物项技术状态、审查交易方基本情况、涉外经营管理法律风险排查、内部培训等内容,需要部门协同。

国际合作部门、物流部门、国际结算部门等涉外业务部门,均为涉外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的协办部门,根据制度规定,履行业务流程中的管理职责。


PART 03

涉外经营关键环节法律风险管理

涉外经营法律合规风险管理是指依据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对照防范法律合规风险的要求,对经营行为进行风险排查,制定符合交易目的的应对措施,实施风险防控措施,确保涉外经营管理各环节合法合规的管理活动。

涉外经营行为类别多、经营过程不断变化,环节各有不同;外部的法律环境和实际情况也相对复杂,需要在选商、谈判、签约、采购、销售、售后等各环节进行法律合规风险管理。涉外经营关键环节决定着能否有效防范涉外经营法律风险。

1.按照涉外经营的类别特点,确定关键环节

1.1涉外贸易

涉外贸易的关键环节主要有:

(1) 交易相对方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客户、代理商、银行、保险机构等)的资质、资信调查;

(2) 交易标的物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核;

(3) 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核;

(4) 合同履行过程的监控;

(5) 合同违约的风险应对与处理。

1.2 涉外投资

涉外投资的关键环节主要有:

(1) 交易相对方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客户、代理商、银行、保险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的资质、资信调查;

(2) 我国及项目所在国关于涉外投资的法律规定调查;

(3) 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核;

(4) 标的项目及境外子企业的运营管理;

(5) 标的项目及境外子企业运营问题的处理。

2.涉外经营关键环节法律合规风险防控措施

2.1交易相对方及相关方的资信调查

(1)在订立重大涉外合同或实施涉外投资前,应组织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法律尽职调查一般应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性、股权及公司组织结构、公司治理、融资担保、经营业务所需资质、重大资产的权属、经营能力(经营规模、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劳动用工、重大合同、关联交易、诉讼仲裁、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主要方面。

(2)项目涉及金额较大的,还应当对交易相对方的相关方开展资信调查。摸清交易相对方的情况,一旦发现对方存在法律隐患,可及时终止合作,防止损害发生。

(3)对于交易相关方,要特别注意出口管制风险。

出口管制是指某一国家或地区对从该国家或地区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该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管制物项的行为采取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本指引的“出口”系广义,贸易性出口及以对外援助、赠送、展览、交流、交换、合作、服务、维修等其他方式出口的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均在管制范围内。

2.2了解我国及项目所在国的法律环境,履行我国及项目所在国关于涉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1)在开展涉外投资前,应当依照我国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批或备案程序、中国政府相关审批或备案程序。其中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包括:

在通常情况下,中国企业投资者必须获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关的登记或核准及备案。

在已有境外机构的情况下,进行境外投资时,可以选择以境外机构再投资的方式进行。是否触发境内主管政府机关的审批,取决于境外投资的资金是否来源于境内。

(2)将税收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纳入投资项目所在国法律调查的范围,确保涉外投资符合投资项目所在国法律的规定,包括对当地政策、法律程序的调查。应当了解交易对象的资信状况和投资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政策及法律环境,掌握影响贸易的政府禁令、税收政策和运营许可、准入许可、知识产权、雇工、采购、支付、争议解决等法律法规。在投资前,应当办理项目所在国的审批手续。

(3)在涉外投资过程中,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获得政府的保护,防止出现因审批备案不到位而导致的损失。

2.3涉外合同法律合规审查

(1)交易标的物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核

在涉外贸易中,应当关注交易标的物是否是可流通物。例如:标的物是否在有关国家的限制出口清单中,或标的物是否受到第三国法律的限制。

除了有形物以外,无形的权利的交易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在对外转让知识产权过程中,应当依法事前评估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对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并形成《评估报告》,履行相关审查报批程序。在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做出最终审查决定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涉外贸易的标的物是限制流通物或权利,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2)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核

●不得表见代理。各涉外单位开展涉外经营活动,应严格按照本单位的经营权限范围进行。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代表或代理上级集团公司或地方政府名义开展合同签订活动,也不得做出任何使相对方或外界误解其为集团公司、或地方政府代表具有代理权的行为。

●在签署投资意向书或谅解备忘录阶段,应尽力确保《意向书》或《备忘录》不具有权利义务责任关系的约束力,需要签署具有权利义务责任关系法律约束力的保密条款和排他期等条款的,可另行签署专项协议。

●合同中涉及投资的,应当关注交割条件、退出条款与退出机制等设计。

●开展境外工程承包、等服务贸易,应当认真研究有关国家和地区政策法律规定,高度重视合同条款的风险研判,做好有关索赔与反索赔以及工期、质量、安全、价格变动、劳动用工等方面责任划分的约定。

●明确拒绝交易相对方在合同文本中提出的违反中国法律规定的内容。对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赔偿上限、争议解决机构和解决方式、适用法律等条款按照“友好协商”的原则与交易相对方进行沟通。主要是立足于维护我方利益,提出合理的要求。

●从有利于全面履约、及时安全收汇的支付和结算的原则出发,综合考虑因价格及汇率变动、外汇管制、保险等因素导致的风险,正确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依法界定双方在货物交接、运输等环节中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做好有关索赔与反索赔以及质量、安全、价格变动、劳动用工等方面责任划分的约定,重点防范市场准入、安全审查、劳动用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风险。

●不得约定的条款。不得约定专属经营性条款、排他性条款等限制我方权利、易产生连带责任风险的条款。确需对业务领域、市场分配、合作对象等事项作出限制性安排的,必须坚持对等原则,相关安排仅限于合同主体,不得擅自延伸范围。

3.合同履行过程的监控

需要掌握涉外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合同发生的任何变更及时作出调整和应对。

3.1主体变更

涉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易相对方被收购(所有权发生变更)或破产的情况。一旦这种主体变更的情形出现,需要积极与交易相对方联系,确定变更的原因、评估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1)如果相对方是被收购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我方应当主动联系收购方,确认合同效力问题,了解收购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一旦收购方愿意继续履行,则可以要求收购方就履行合同事项作出书面保证;收购方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我方应当积极主张合同权利,通过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维护我方权益。

(2)如果相对方发生了破产的情形,则我方应当中止履约行为,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要积极申报债权,减少我方的损失。

3.2 内容变更

涉外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交付物、交付期限的变更。对此,我方人员应当密切关注合同履行的情况,如果出现交付物、交付期限变更的,应当保留证据资料,以书面的方式与对方沟通。通过积极协商,签订《变更协议》,确保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3.3 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全面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当事人预料以外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涉外合同在履约过程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一旦发生情势变更,则有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

实践中,因国家政策(如:关税政策)、行政措施(如:出口管制)、物价、币值、禁运等影响,涉外合同受到情势变更的影响较大。

在履行涉外合同过程中,应当对交易相对方所在国、可能与交易相关的第三国的政治、经济政策加以关注,了解、掌握有关国家在贸易方面的动向。

发现有影响合同正常履行情况的,应当及时与交易相对方协商,在不影响合同履行的前提下,尽量从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如购买保险)。不能获得救济的,则通过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方式保护我方权益。

4.标的项目及境外子企业运营管理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4.1法律风险

(1)法律意识淡薄及法律不健全的风险

项目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忽视所在国法律法规及各项监管规定;文书资料等未经法务人员审核;境外企业未履行所在国申报审批流程,从而导致企业经营违规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所在国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或法律环境复杂,如宗教惯例与现代法律冲突问题。同时也存在政治风险、争议解决不明确或非国民的差别待遇、民族歧视等风险。

(2)法律责任风险

因未遵守本国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而承担不利后果。如我国境外投资项目未履行核准审批程序,导致投资时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将投资款汇出或在盈利时无法通过正常途径汇回国内。。

(3)公司人格混同风险

境外子企业对外宣传使用境内上级出资人、股东单位名义、标识,境内上级出资人、股东单位未严格按照境外子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行使股东权利,发生资产混同、资产转移、董事及高管具有一致性、雇佣相同员工等,均有可能被境外司法或仲裁机构认定为人格混同,裁判境内股东单位对境外子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财务税务风险

境内外财务系统、税收系统和其他财务要求等不匹配、不一致,可能导致出现法律风险。

另外,境内单位进行境外投资多数需要通过贷款筹集资金,融资及偿还币种的选择也存在较大风险,如果选择不当,在还款期内汇率大幅变化,可能给企业带来较大损失。

(5)环境保护法律风险

所在国环境保护已成为投资者面临的重要法律问题。同时为了满足所在国环境保护要求,可能会相应增加项目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6)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境外企业或境外项目在知识产权领域遭遇极大的挑战,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十分严格。一方面应当严格遵守所在国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另一方面也应加强境内外知识产权协同,注意设立的境外企业知识产权在中国境内的注册、维护与权益保护。

(7)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劳动法律风险是中国企业境外并购后遭遇的典型法律问题。尤其发达国家劳动保护法律健全,且工会力量强大,在日常经营、裁员等过程中有巨大影响。如不注重遵守所在国劳动法律,就可能导致罢工、政府处罚或诉讼。

应当关注相关国家对外籍员工准入限制等规定,以及对项目的影响。

4.2应对措施

(1)境内股东单位应严格遵循法人独立性原则,规范公司治理和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境外子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避免任何形式的人格混同风险。

(2)保险。运用商业保险和投资保险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防范投资所在国家和地区因政府更迭、国有化、征收以及法律变更等导致的风险。

(3)有限授权。规范境外业务授权范围及程序,明确授权内容、期限及失效条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相关企业、机构和人员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越权从事业务。

(4)合规管理。建立公司合规管理机构,制定企业《合规手册》,确保合规问题能及时发现并处理;遵守投资所在国和地区法律法规,做好信息披露、人员管理、关联交易、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权管理、出口管制、反商业贿赂、反洗钱等合规工作。

(5)对外关系管理。协调与当地政府、公众、媒体、社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关系,理顺与境外企业、供应商、客户的信息沟通渠道,并保持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密切联系。

(6)规范宣传。未经上级出资人、股东的书面授权,不得以上级出资人、股东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不得使用与上级出资人、股东的标识、简称相同或相似的标识、简称,不得实施未经上级出资人、股东书面授权的代表或具有代理权的行为。

(7)境外法律事务协同。境外子企业按其治理结构设置总法律顾问及专业法律顾问,境内股东单位可聘任境外子企业所在国专业律师就股东事务、劳资问题、贷款事务等事项提供法律支持,并与境内股东单位的法律部门形成协同机制。

(8)聘用专业财务税务等中介机构进行税务架构筹划。

5.合同违约的应对与处理

如果发生合同违约,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解决。

(1)协商。考虑到处理涉外法律纠纷的成本,如果能够通过协商对违约责任进行认定,达成赔偿协议,则应尽量选择协商的方式处理。

(2)诉讼或仲裁。在国外开展诉讼或仲裁,应当选聘国外专业律师。选聘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应当在项目所在国和地区设有分所或者有同等资质的合作律师事务所。选聘的律师应精通当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熟知相关程序。

6.标的项目及境外子企业运营问题的处理

(1)标的项目运营违反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当标的项目在运营过程中违反了所在国关于环境保护、劳动用工、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时,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补救。杜绝消极应对,导致扩大负面影响的行为。

(2)建立项目负责人责任追究机制。涉外项目的运营管理人员应当对运营效率、效益、效果负责。如果项目存在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已经导致法律纠纷的产生,则项目负责人应当被追究责任。

(3)境外子企业运营过程中出现违反所在国法律规定,要尊重境外子企业的独立法人人格,协助境外子企业处理善后时,不可越位、越权处理,务必按照法人治理结构履行股东义务。


PART 04

涉外经营关键环节法律风险发生后的

危机管理

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必然导致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因此有必要进行危机管理。

1.报告机制

发生涉外法律风险事件的,应当在事发24小时内向职能管理部门和上级出资人口头报告、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并附处理方案。

发生涉外法律纠纷时,应当在知悉纠纷情况的24小时内向职能管理部门报告,职能管理部门逐级向上级出资人报告。

对可能影响国家政治、经济、外交以及重大国有资产安全的境外案件,或者被境外机构刑事、行政调查的,涉案单位应在案件发生后24小时内成立涉外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总法律顾问负责、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研究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积极主动,有效应对,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出资人报告。

2.危机管理的策略

2.1减少损害

及时止损是发生法律风险应当采取的首要应对措施。无论是何种法律风险,确定否定性后果发生的原因后,应当立即将引发否定后果的因素加以消除,减少损害。

2.2 弥补损失

损害一旦发生,作为受害方需要向加害方主张赔偿损失。如果我方作为实施行为一方,则应当全面收集证据,防止受害方向我方主张赔偿。

不论何种情况,我方均应当积极收集与事件相关的证据,做好协商不成,最终采取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的准备。

2.3 消除影响

对于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法律风险事项,我方可以通过积极公关,建立正面的形象,消除不良影响。

3.责任追究

要从管理上对涉外经营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规范,管理责任应当落实到岗,落实到人。涉外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导致法律风险发生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PART 05

涉外经营关键环节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1.定期识别分析应对机制

1.1法律风险识别及动态调整

从涉外经营的内容和方式出发,对涉外经营关键环节的法律风险进行识别,识别可能出现法律风险的风险点。根据业务内容的不同,以便利工作为原则,动态对法律风险情况进行更新,及时补充新的风险。境外项目应广泛收集各类风险的初始信息,不但要收集具体法律法规内容,还应收集项目当时国内外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及项目建设特定条件等各类与法律风险相关的信息。

1.2 法律风险研判及制定应对措施

法律风险的管理需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涉外经营活动中,外部的政治环节、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的变化直接影响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根据已经出现的较为明显的风险“信号”,承办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预判,从减少损失的角度出发,做好应急预案。通过事前防范,化解风险,降低损失。

2.监督检查机制

涉外经营中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除了加强日常管理以外,还可以采用多种检查方式,查找存在的风险隐患,达到规范管理的目标。此类监督检查可以是针对某项具体业务开展专项检查,也可以是全面的排查。

各涉外单位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定期组织对涉外经营业务排查。除了收集直接与外国公司发生交易的贸易信息,还要收集通过国内代理商间接与国外公司发生交易的信息。通过排查涉外经营情况,统计涉外贸易的金额、种类、数量,发现本单位经营业务对外的依存度,业务在履行过程中存在的违约风险。

3.风险处置方式

3.1评估承受能力。对于已经发现的涉外法律风险,各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以便制定适宜的应对措施。

3.2积极应对涉外法律风险,包括:

(1)做好战略性储备。如果发现我方对该项业务的依存度较大,一旦发生禁售、出口管制等情况将对单位的生产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及早谋划,做好储备,防止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

(2)做好提前终止贸易的准备。如果发现涉外贸易的最终用户或最终销售国为第三国明确规定的制裁国家的企业,则需要审慎考虑该项业务的风险,必要时停止相关贸易。

(3)寻求可替代产品。如进一步提高产品国产化器件的比例,尽力减少使用国外器件,防范可能出现的禁售风险。

(4)对存在我方可能出现违约情形的涉外合同,及时协商变更合同或积极履行义务,防止对方提出违约之诉,造成损失。

(5)对存在对方违约情形的涉外合同,积极有效应对,通过积极主张赔偿等权利维护单位权益。

4.发现管理问题的整改

涉外合同变更不及时、涉外合同履行存在瑕疵的情况在涉外经营中较为常见。不论是合同形式上的问题还是合同履行的实质问题,都反映出涉外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原因分析

规章制度不完善。单位规章制度对涉外经营管理的规定存在缺失或虽有制度,但可操作性不强,不能指导实际的业务工作。

业务人员责任心不强。由于涉外合同履行时间较长,部分业务人员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不及时,当发生变更时,未能及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部分合同在收货、验收、付款等环节未能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存在合同违约的情况。

(2) 整改督办

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管理问题,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应当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整改进行督办。

(3) 整改效果

完善涉外经营管理制度。通过建立涉外经营制度、完善涉外经营管理制度,提高单位涉外经营管理能力。

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应当将业务办理情况与员工绩效挂钩。如果发现由于疏忽大意,造成涉外合同违约或对方违约但我方未主张权利的情况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消灭、控制、移转已发现的法律风险。根据发现的涉外经营问题,应当及时与交易相对方就涉外业务的合同内容、合同履行等实体性问题协商并达成一致,从而化解违约风险。

5.培训机制

涉外经营法律风险防控一方面要加强管理,另一方面要提高从事涉外经营业务人员的法律认识、业务能力及危机处理能力。

培训对象:涉外经营法律风险应当面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涉外业务主管领导、有关职能管理部门、主办部门、协办部门的领导及相关业务人员。上述人员在涉外法律风险管理中都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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