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纠纷管理办法》参考范本

职场   2024-11-11 13:59   北京  
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法律纠纷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企业损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是指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产生,并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判或者通过中立第三方调解或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和解解决的法律纷争。

按照纠纷发展的阶段和解决程序划分,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主要包括非诉法律纠纷和诉讼法律纠纷,前者是指没有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等司法程序的法律纠纷,后者是指已经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等司法程序的法律纠纷。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法律纠纷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争议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法律纠纷;

(二)争议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不含本数)且已经进入司法或行政程序的法律纠纷;

(三)争议涉及人数众多或者可能引发系列诉讼的法律纠纷;

(四)争议处理结果可能对公司产生其他重大影响的法律纠纷。

法律纠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救济为辅。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行为,尽量减少和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二)处理法律纠纷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法律纠纷的管理应该建立在充分了解、掌握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同时根据现有的法律科学预判纠纷的结果,对法律纠纷作出的处理行为要有理、有据、合法。

(三)最大限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管理法律纠纷的过程中应始终把企业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尽可能的为企业争取解决纠纷的有利地位,尽可能的为企业争取利益。

(四)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司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公司的法律纠纷管理工作。

(五)归口管理、协调配合。公司法律合规部归口管理法律纠纷案件;引起法律纠纷发生的业务主管部门要与法律合规部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处理法律纠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公司法律事务分管领导总体负责公司的法律纠纷管理工作。

法律合规部是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主管部门,在公司法律事务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集团公司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法律纠纷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

(二)负责处理上报公司重大法律纠纷;

(三)组织、协调外聘法律顾问参与法律纠纷处理;

(四)在集团公司的组织、协调下,配合其他企业处理有关法律纠纷;

(五)按照集团公司要求,报告法律纠纷发生以及进展情况;

(七)其他应由法律合规部负责的事项。

法律纠纷所涉业务的主管部门或项目部(以下简称法律纠纷引发单位),在法律纠纷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善与其职能相关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和管理漏洞,防范法律纠纷的发生;

(二)在法律合规部介入之前,与对方积极协商,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并有意识的搜集、保存相关证据;

(三)对于重大法律纠纷,在申请法律合规部介入前,及时通报相关进展情况;

(四)向法律合规部提出纠纷处理申请,同时提供全部案情及证据材料;

(五)法律合规部介入纠纷处理后,为法律合规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并不得私自与对方就法律纠纷处理的实质性问题进行磋商或者做出承诺;

接受法律合规部证据搜集方面的业务指导,并负责搜集和提供与法律纠纷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据原件由法律纠纷引发单位负责保管,证据复制件提交法律合规部保管;

(七)承担法律纠纷案件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保全责任险费等与案件相关的各项费用,负责发起付款流程或先行垫付。

)法律纠纷处理结束后,对法律纠纷起因、处理过程及结果进行总结;

)其他应由法律纠纷引发部门负责的事项。

其他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参与公司法律纠纷处理工作。

第三章  处理程序

公司法律纠纷发生后,法律纠纷引发单位应密切关注对方动向,积极与对方沟通,争取协商解决,并注意搜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时,应在重大法律纠纷发后日内书面上报法律合规部

第十条 法律纠纷引发单位认为与对方协商难度较大,或者法律纠纷属于重大法律纠纷的,应向法律合规部申请介入法律纠纷处理填报《法律纠纷处理申请表》(附件1),应收账款类的主诉案件,填报《应收账款起诉审批表》(附件2)

第十 公司法律纠纷的处理程序如下:

(一)法律纠纷引发单位与对方积极协商处理;

(二)法律纠纷引发单位申请法律合规部介入法律纠纷处理;

(三)研究案情,初步判断法律纠纷案件的性质和难度,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法律合规部研究是否需要外聘法律顾问参与。如需要,按照外聘法律顾问管理相关制度办理;

(五)法律合规部法律纠纷引发单位共同组织法律纠纷处理;

(六)必要时,经授权,相关人员可直接参加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

(七)法律纠纷引发单位在法律纠纷处理完毕后对法律纠纷引发的原因、处理过程、经验教训等进行总结,整理与法律纠纷案件相关的所有文件,并送法律合规部备案存档;

(八)法律纠纷解决后,由法律合规部提出善后意见,并提交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奖惩规定

第十 因法律纠纷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法律合规部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经公司有权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十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人是指因过错给公司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 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一)在经营管理中存在严重过错,造成法律纠纷,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隐瞒不报、不及时上报、越权处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拒不执行或故意违反公司的法律纠纷处理意见或正式处理决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因过错造成处理法律纠纷的关键证据损毁、缺失或者丢失,致使公司在纠纷处理中损失较大的;

(五)在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

(六)因故意或者过失在纠纷处理中,给公司造成其他较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情形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负面社会评价的。

第十 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行政处分;

(二)损失赔偿;

(三)经济处罚;

(四)离岗培训;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单独或者几种同时适用。

第十 责任追究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及时送达责任人。

第十 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应当与其主观过错及其程度相适应、与其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以及不良影响的程度相适应。

十九 公司鼓励举报、揭发违反本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该根据案件标的额、避免或挽回损失的大小,给予相关人员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对于非法律纠纷案件责任人而在法律纠纷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该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发现重大缺陷,最终避免了公司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二)采取有利措施,最终挽回了公司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第五章

第二十 本办法由公司授权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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