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合同的责任形态

职场   2024-11-19 11:27   北京  

一、合同成立之前


合同成立之前违反合同的责任形态,主要涉及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彼此遵守的信用义务。这种义务并非由合同明确约定,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一)先合同义务的性质与特点

 

 1. 特定性:先合同义务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义务,即在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义务,其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2. 附随性:先合同义务是一种合同附随义务,它区别于合同生效后产生的合同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按时间点划分,可分为先合同义务(生效前)、后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和合同中义务(生效后至履行完毕期间)。先合同义务即为合同生效前之附随义务。

  3. 法定性: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律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而不是由合同双方自我约定的义务。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而不是单纯的违反合同的行为。
 
  4. 信用性:先合同义务的内容是当事人间的信用关系,即遵守信用的义务。这种信用关系建立在缔约双方相互信赖的基础上,是缔约双方能够建立特定合同关系的前提。

(二)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形态


1、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形态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责任性质: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即只有在缔约一方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种责任形态区别于违约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是责任形态: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形态是赔偿损失。当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成信赖利益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应以实际损失为限。

三是责任免除:在缔约过程中,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等),则可以免除缔约过失责任。


2、注意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预约合同是为将来订立本约合同而签署的合同,其本身并不直接产生履行内容,而是对将来订立本约的一种约定。预约合同的本质决定了其不能强制要求订立本约合同。预约合同只是对未来订立本约的一种约定,双方并未直接产生本约合同的履行内容。

预约合同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一是违约内容不同。违反预约合同是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二是责任基础不同。违反预约合同的责任基础是预约合同,即双方预先约定的将来订立本约合同的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法律规定的先合同义务,这种义务并非由合同明确约定,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违反预约合同的责任形态主要是违约责任,即当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时,应承担预约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形态主要是法定责任,即当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三是赔偿范围不同:违反预约合同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预约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定金以及因违反预约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等。

二、违反合同履行中的责任承担形态


(一)继续履行


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其构成要件包括:

 1. 存在违约行为,即违约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2. 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即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3. 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即违约方在客观上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采取补救措施


根据《民法典》规定,如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害方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另外还规定,受害方在要求违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仍有其他损失,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三)赔偿损失


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中国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指金钱赔偿,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赔偿损失的责任构成要点包括:
 
 1. 违约行为,即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2. 损失,即因违约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
 
 3. 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失是由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
  
4. 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即违约方不能以其行为之外的原因来免除其赔偿责任。

(四)定金责任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五)违约金责任


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点包括:
  
1. 违约行为发生,即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2. 原则上要求违约方有过错,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但需注意,在某些情况下,无过错也可能构成违约金责任,这取决于具体的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此外,关于违约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等,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违反合同履行中的责任承担形态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等。这些责任形态旨在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三、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承担形态


(一)后合同责任


合同履行完毕后,虽然合同关系已经终止,但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当事人仍需承担一些后续责任,这些责任被称为后合同责任。后合同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保密责任: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密条款,或者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当事人有保密的义务,那么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仍需承担保密责任,不得泄露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
 
 2. 协助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仍需协助对方完成一些与合同相关的后续事宜,如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必要的文件或资料等。
 
 3. 保护责任:如果合同标的物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仍需进行保护或维护,那么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保护责任,确保标的物的安全、完整和正常使用。
  
4. 通知责任: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如果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与合同相关的某些重要信息,如合同标的物的瑕疵、第三方对标的物的权利主张等,应及时通知对方,以避免对方因不知情而遭受损失。


(二)违约责任(针对后合同义务的违反)


虽然合同履行完毕,但如果当事人违反了后合同义务,仍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继续履行:如果后合同义务的性质允许,且受损害方要求继续履行,那么违约方应继续履行后合同义务。
 
 2. 采取补救措施:如果后合同义务未能得到适当履行,且该义务的性质允许采取补救措施以消除履行缺陷,那么受损害方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如修理、更换、重作等。
  
3. 赔偿损失:当违约方的行为导致受损害方遭受实际损失时,违约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金额通常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来确定,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 支付违约金: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了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违约金条款,那么当违约方违反后合同义务时,受损害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三)其他责任


除了上述后合同责任和违约责任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还可能因其他原因产生其他责任,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而产生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等。这些责任的承担方式取决于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案件情况。

综上,合同的准备过程中,再到合同履行、到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其承担的责任的方式都有所不同,故应予准确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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