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的重要地位
行使诉讼权
1
查阅公司文件和资料。股东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查阅公司的各类文件和资料,以了解公司的经营决策、财务状况等。例如,股东可能要求查阅公司的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以核实公司的业务往来和资金流向。
审计公司财务。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可能对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存在疑虑,通过知情权之诉申请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何时可以提起决议无效之诉?内容违反法律、法规。
根据新《公司法》第25条2规定,只有在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下,才能确认决议无效。以其他理由提起决议无效之诉,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何时可以提起决议可撤销之诉?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根据新《公司法》第26条3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4也明确了,在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发生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决议可撤销之诉不予支持。
何时可以提起决议不成立之诉?未开会、未表决、出席人数未达标、表决人数未达标。
公司决议成立是判断其有效、无效、可撤销的前提和基础。根据新《公司法》第27条5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6规定了决议不成立的第五种兜底情形:(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可知,当决议成立阶段的程序瑕疵达到严重瑕疵的程度时,可以提起决议不成立之诉。
3
请求公司回购股权之诉
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之诉:根据新《公司法》第89条8第二款规定,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异议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异议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损害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之诉:根据新《公司法》第89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受损害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请求公司回购股权之诉的前置程序:有股东会决议,股东投反对票。
请求公司变更登记之诉
根据新《公司法》第86条9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原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公司变更登记之诉的前置程序:书面通知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或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不作为(拒绝或不予答复)。
股东失权异议之诉
根据新《公司法》第52条10第三款规定,失权股东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失权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经董事会决议、向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
小结
法条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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