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中小股东对抗大股东的途径(四)

职场   2024-11-19 11:27   北京  

中小股东的重要地位


有限公司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为公司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是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然而,由于持股比例较小,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往往面临信息不对称、决策参与度低、权益易受侵害等挑战。
这些挑战可能导致中小股东的利益被忽视或牺牲,从而影响公司的长期稳定和市场的整体公平性。新《公司法》的修订正是加强了法治对中小股东的保护,通过新增和修订相关条款,为中小股东对抗大股东提供有力途径,提升了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强化了他们的权利,从而有助于维护公司治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行使诉讼权

股东诉讼权,是指股东在自身或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的权利。通常包括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两种形式。
众所周知,有限责任公司是高度注重人合性的组织,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股东之间的信任和合作,不到万不得已,股东们谁都不会愿意以诉讼方式解决公司内部矛盾,所以笔者将行使诉讼权放在‘’新《公司法》下,中小股东对抗大股东的途径‘’系列文章末尾,一是考虑到行使诉讼权利的复杂程度,二是想通过股东行使诉讼权的内容对前面几种中小股东的维权途径进行回顾和串联。
基于上述目的,笔者对股东诉讼权的分类与以往其他文章的分类方式不同,结合系列文章前三篇对于小股东行使知情权、决策权、退股权的阐述,笔者尝试按照行使诉讼权(上):对应股东知情权、决策权、退股权的股东诉讼权;以及行使诉讼权(下):股东其他诉讼权对股东诉讼权进行分类,通过两篇文章对股东诉讼权展开阐述。


1

对应股东知情权,中小股东可以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
根据新《公司法》第57条1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实践中,股东知情权之诉的应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查阅公司文件和资料。股东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查阅公司的各类文件和资料,以了解公司的经营决策、财务状况等。例如,股东可能要求查阅公司的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以核实公司的业务往来和资金流向。

  2. 审计公司财务。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可能对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存在疑虑,通过知情权之诉申请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股东知情权之诉有助于小股东了解公司重大事项对于公司的重大投资、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事项,股东有权获取详细信息,以便评估其对自身权益的影响。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股东知情权之诉的处理通常较为谨慎。法院会严格审查股东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其目的是否正当。同时,对于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理由,法院也会进行严格审查,以判断其是否合理合法。所以股东提起知情权之诉前,也要注意是否有履行前置程序。
股东知情权之诉的前置程序:知情权之诉的前置程序仅适用于“会计账簿类”。前置程序包括“书面申请”、“说明目的”以及“15日内被拒绝”等三个要素。在立案阶段法院对原告起诉是否履行前置程序进行形式审查。如股东没有履行,属于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知情权之诉将不被受理(或驳回起诉);如股东瑕疵履行前置程序,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15日等待期不足的瑕疵行为将在诉讼程序中予以弥补。至于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前置程序是否对股东知情权之诉有影响,将放在日后专题文章中详细展开,再次不做赘述。

2

对应股东决策权,中小股东可以提起公司瑕疵决议之诉。
公司瑕疵决议之诉是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旨在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或者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目前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决议瑕疵包括: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以及决议不成立三种:
  1. 何时可以提起决议无效之诉?内容违反法律、法规。

    根据新《公司法》第25条2规定,只有在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下,才能确认决议无效。以其他理由提起决议无效之诉,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2. 何时可以提起决议可撤销之诉?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根据新《公司法》第26条3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4也明确了,在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发生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决议可撤销之诉不予支持。

  3. 何时可以提起决议不成立之诉?未开会、未表决、出席人数未达标、表决人数未达标。

    公司决议成立是判断其有效、无效、可撤销的前提和基础。根据新《公司法》第27条5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6规定了决议不成立的第五种兜底情形:(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可知,当决议成立阶段的程序瑕疵达到严重瑕疵的程度时,可以提起决议不成立之诉。

公司瑕疵决议之诉的前置程序:虽然新《公司法》并未对股东提起公司瑕疵决议之诉的前置程序作出规定,但笔者建议,可以参考新《公司法》第189条7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在股东在提起诉讼之前,先向公司的监事会或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要求公司对瑕疵决议采取行动。如果公司的相关机构拒绝提起诉讼,或者在收到请求后的一定期限(通常为30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再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紧急情况前置程序的豁免也应同样适用于公司瑕疵决议之诉。


3

对应股东退股权,中小股东可以提出以下诉讼:
  1. 请求公司回购股权之诉

    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之诉:根据新《公司法》第89条8第二款规定,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异议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异议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损害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之诉:根据新《公司法》第89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受损害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请求公司回购股权之诉的前置程序:有股东会决议,股东投反对票。

  2. 请求公司变更登记之诉

    根据新《公司法》第86条9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原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公司变更登记之诉的前置程序:书面通知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或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不作为(拒绝或不予答复)。

  3. 股东失权异议之诉

    根据新《公司法》第52条10第三款规定,失权股东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失权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经董事会决议、向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


小结

本文对股东知情权、决策权、退股权对应的的股东诉讼权进行了总结归纳,不难发现股东在行使这类诉讼权时,需要履行诸如“书面申请”的前置程序,以确保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已经充分履行内部自治,发挥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特点,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机关找到公司内部纠纷的协商解决办法。毕竟,无论结果如何,股东们闹到对簿公堂,对公司日后的经营管理和发展都会产生深刻影响。所以,笔者仍坚持建议中小股东,要清楚知道身为中小股东究竟享有哪些对抗大股东权利,在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积极主张相应权利,力求早发现、早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附:新《公司法》下股东诉讼权(上)思维导图:

法条索引

1.公司法(2024)第57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2.公司法(2024)第25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3.公司法(2024)第26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公司法(2024)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7.公司法(2024)第189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公司法(2024)第8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9.公司法(2024)第86条,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10.公司法(2024)第52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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