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中小股东对抗大股东的途径(二)

职场   2024-11-14 15:07   北京  

中小股东的重要地位

有限公司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为公司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是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然而,由于持股比例较小,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往往面临信息不对称、决策参与度低、权益易受侵害等挑战。
这些挑战可能导致中小股东的利益被忽视或牺牲,从而影响公司的长期稳定和市场的整体公平性。新《公司法》的修订正是加强了法治对中小股东的保护,通过新增和修订相关条款,为中小股东对抗大股东提供有力途径,提升了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强化了他们的权利,从而有助于维护公司治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文为系列文章第(二)篇,中小股东对抗大股东的途径之二:行使决策权。

行使决策权

公司决议是公司在面临重大决策时,依据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公司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集体在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虽然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的目的,一般为获得分红投资款,不会对公司所有决策过多参与,但是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中小股东务必要掌握自己享有哪些权利,以便在必要时,及时通过这一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笔者这里将决策权的行使,分为表决前、中、后三个阶段进行阐述:


1

表决前,中小股东可以行使提案权。
股东提案权是基于现代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为维护股东有效参与公司治理、防范董事会专制而产生的一项重要股东权利。
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一般是由董事会提起,且内容也一般是按照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求准备。因此,提案权对于中小股东的参政议政尤为重要。
新《公司法》第115条1中有明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案权的规定,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并未明文提及,笔者认为可以由股东通过股东协议或章程自由约定。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合”性质,相比于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和经营上更为灵活,股东可以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提议权的股权比例,也可以不约定,则每个股东都享有提案权。

另外,如果公司不能按规定召开股东会,使得中小股东的提案权可能落空,新法中也有相应维权途径。根据新《公司法》第114条2规定,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均不能召集股东会会议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且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也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据此在股东协议或章程中对进行约定,从而完善提案权的行使。


2

表决中,中小股东可利用其表决权对决议进行限制。
股东表决权,是指在股东会会议上,出席会议的股东依其持有的股权对会议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股东表决权的大小,一般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权或者股份的多少。那是否意味着掌握少数股权的中小股东表决权无法起到关键作用呢?不一定!
首先,针对特定事项的决议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通过,中小股东对此享有一票否决权。新《公司法》下,至少有以下事项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程序上:不召开股东会(第59条3)、股东会通知时间如不在章程中规定(第64条4
资本充实原则上:非法定加速出资下的修改出资期限(第54条5)、定向分红(第210条6)、定向减资(第224条7)、定向增资(第227条8
公司治理上: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第83条9)、采取简易注销程序注销公司(第240条10)。
大股东欲事实以上事项,必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其次,对于涉及关联关系的交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需要关联股东进行回避,即不能行使表决权。新《公司法》:公司关联担保表决回避(第15条11)、股东失权回避(第52条12)、章程规定回避(第180条13

另外,根据新《公司法》第22条14、第23条15规定,如果关联股东在相关决议中该回避而未回避,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能因此承担赔偿责任,进而防止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3

表决后,中小股东可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股东会决议一旦形成,对公司和股东都具有约束力,公司及其管理层需要按照决议执行相关事项。但如果由于中小股东持股数少、未担任高管职位等客观原因,导致其未被通知参加会议、未参与表决,这就使得决议程序和结果沦为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甚至高管侵害公司、股东利益的合法工具和武器。
为此,新《公司法》完善了公司决议的“三分法”,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决议提出无效、可撤销、不成立的异议。具体适用情况为:
公司决议无效:根据新《公司法》第25条16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法将会导致决议无效,在此不做展开。
公司决议可撤销:根据新《公司法》第26条17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非核心程序有瑕疵,且对决议结果产生实质影响的,决议可撤销。
公司决议不成立:根据新《公司法》第27条18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核心程序有以下情形的,决议不成立:未开会、未表决、出席人数未达标、表决人数未达标。


小结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对公司决议制度设计进行了全面调整,从前到后,完善股份公司临时提案制度,给有限公司相关制度的设定提供参考;限制了关联股东的决策权,并且明确对于特定重大事项的决议,全体股东通过才能生效的;增加了主张决议无效和可撤销以外的第三种情况:决议不成立!以此维护中小股东的参会权、表决权、撤销权等权利,为中小股东对抗大股东,保驾护航。
在后续的系列文章中,笔者将继续分享新《公司法》下中小股东对抗大股东的途径,敬请关注!
附:新《公司法》下股东决策权思维导图:



法条索引

1.《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前两款规定的通知。

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2.《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3.《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五十九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4.《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六十四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5.《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6.《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7.《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8.《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百二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9.《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八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10.《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1.《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2.《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14.《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6.《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17.《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8.《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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