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2、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满十年;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未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和第四十条第一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第二项(不胜任工作且经调岗或培训后仍无法胜任)的相关情形;
4、针对第一次实施劳动合同制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5、用工满一年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
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一)用人单位破产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以下情形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等五种情形。
整体来看,除了没有"到期终止”这个选项,
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无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几乎没有区别。
不过,公司单方面解约,需要举证自己有法定认可的理由,否则属于违法解除,
且在经济性裁员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具有优先留用权,
若裁减此类员工而无法证明其合理性,也可能被判定为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1、因劳动者违法犯罪、严重失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以欺诈等手段入职等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协商一致、或因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经济性裁员,及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等原因导致劳动者被迫离职,赔偿N;
3、患病/因工负伤不能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调岗或培训仍不能胜任等情形,赔偿N或N+1;
4、用人单位未经法定程序、未能证明劳动者存在法定解除条件等情形,赔偿2N.
(“N”指工作年限,“+1”指代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
综上,
一方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对而言更具保障和稳定性,
所以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我们一定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遭遇违法解约或单位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时,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一方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不等同于“终身劳动合同”,也不是什么“铁饭碗”,
时代在发展,科技在进步,
国央企深化市场化经营机制改革的当下,
只有让自己走到哪里都有饭吃的能力,才是真正的“铁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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