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制度与社会
主持人语
近年来,传统的制度史研究悄然发生了改变:官制研究依然重要却已不仅限于官制,文书(既包括民间文书也包括官文书)研究的兴起拓宽了制度史研究的路径,跨学科的兴趣导致了对财政税收制度、司法审判制度、礼制等等领域的深入探讨,学术热点问题引发了对“帝国”这样的政体问题的讨论,从而延伸到了国家治理(比如乡村治理、边疆治理)等许多领域。
本栏目名为“明清时期的制度与社会”,是由于三篇文章可以被视为、至少是有关制度史研究的。宋怡明(MichaelSzonyi)的文章讨论的是明代的军事动员,这当然不是什么新的话题,因为哪怕是一般的断代史著作,都会讲到国家的兵员从哪里来,比如北朝到唐代的府兵制、隋末的“福手”“福足”等等。但至少在中国,研究每一个个人如何应对国家的征兵,然后国家(当然不是抽象的,而是需要分解为具体单位和个人,如某招兵军官)如何对待这些形形色色的个人应对,研究是不多见的。其实作为中国人,我们大多熟悉抗战歌曲《太行山上》中的“母亲教儿打东洋,妻子送郎上战场”,对《木兰辞》中的“军书十二卷,卷卷有爷名”更是耳熟能详,也有老一代人看过吴雪的电影《抓壮丁》,但历史上的多样性和奇诡事例不胜枚举。
宋怡明2017年出版的《被统治的艺术:中华帝国晚期的日常政治》一书在2019年有了中文版,本文自是秉承了该书的基本逻辑,即民众对国家制度的积极应对,研究的对象也是相同的。因此,这篇文章的意义不是民众的“制度套利”,也不是提醒大家包括族谱或诉讼记录这些文字材料有可能也是这种策略的组成部分,而在于提示我们,前现代国家时代曾经形成了某种民间机制,这种机制也经常在调适着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而不总是导致“官逼民反”那样的暴力对抗关系,这就是文中所说的“相处之道”。现代国家却一直试图消除这类传统民间机制,而能否形成新的“相处之道”,需要我们从历史上获取经验。
刘永华的论文则是以宋怡明文中所说的“微社会”即清代徽州婺源十六都作为切入点,以新出现的“图局”和“图会”组织来分析东南地区里甲制崩解后图甲制的新变化。里甲制或图甲制当然也是国家制度,但以往主流的制度史研究在涉及这类国家制度时往往局限于制度设计和相应制度安排,对偏重实践的层面,如宋怡明文章涉及的军户制度下的应役及本文讨论的财税制度下的纳粮当差研究较少,像南宋东南地区出现的义役制也是近些年来才有一些研究,而礼乐制度的研究也不多,记得有关乐户的专书还是研究音乐史或戏曲史的学者撰写的。近年来关于清代盐制、明清漕运制度的研究也有了突破性的进展,说明学者们终于从“不要命”的制度史往“要命”的制度史转向了。
由本文可知,从晚明到清中叶,婺源逐渐形成了“自封投柜”和由士绅管理的图会、图局代行纳税的双轨制。当图会、图局这种民间组织控制了收税和纳税,乃至土地过割等权力后,一方面减少了州县政府征缴赋税的成本和胥吏舞弊的机会,另一方面减小了粮户抗粮的可能性,最重要的是由地方士绅控制的组织对控制地方有了更大的话语权。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组织与州县衙门形成了正式的合同关系,既得到官府认可从而纳入了国家正式税收体系,又保持了民间性质,这就是双方接受的“共赢”的民间机制或“相处之道”。同时,十六都的图局背后有宗族的背景,而图会的构成则多为散户,于是形成了有差异的组织管理和经营方式,不同的“微社会”为了因应制度需求和减少不必要的代价,分别造就了大同小异的民间代理组织。这让我们想到聚讼纷纭的“皇权不下县”的老话题,不是可以简单下定论的。
我本人的文章看似与前两位学者所讨论的问题并无逻辑联系,只是对清史研究者大多熟知的“不分满汉,但问旗民”这句“谚语”的简单勾稽。由于诸多学者在使用这句话时均未加出处,故而从各自的理解去强调清代“旗民之别”的意义,并且大多认为与“分满汉”无甚本质不同,从而忽略了从前半句到后半句存在意义上的明显转折。
本文既未否认清代在制度和社会上一直存在满汉之分,也承认具有旗民之别,但认为“满汉”更强调族类的含义,而“旗民”则强调户籍的含义;前者体现的是社会,后者体现的是制度。这种强调的转变不仅出现在制度性表达上,也以“谚语”的形式体现在社会的认可上。正如宋怡明的文章讨论的是明代军户这种“役户”,刘永华的文章讨论的是清代纳税的“民户”,说明户籍问题或者财政问题对于国家的重要性。当清朝成为按不同户籍组织起来的汉人社会的统治者之后,满洲、蒙古的身份标签就不能继续表现为制度上很难定义的族类(而这恰恰是清朝皇帝始终避免的),而应与汉人统一在同一标签即户籍之下,也就是旗籍,从而体现为一种“民化”或“化内”的转变。这种转变既是“八旗生计”问题等社会诉求所致,也是国家制度和意识形态的要求。在这个意义上,本文与前两文就具有了内在的逻辑联系。
——赵世瑜
作者简介
宋怡明
(Michael A. Szonyi)
哈佛大学东亚语言文明系教授
本文载于《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 年第 4 期,引用 / 转发等请据原文并注明出处。参考注释请参见原文。
明代的军事动员:个人与国家的相处之道
摘 要:明朝士兵的政治行为是他们与明朝的军户制度互动的产物,这种互动同时又深刻影响了士兵的更广义的社会关系。虽然军户制度的最初设计是让军户家庭下一代中的长男子承父业,达到为国家源源不断输送兵员的效果,但现实是各个家庭都有不尽相同的“生长”方式。从不同例子可以看出,运用制度套利的不同策略,有随机应变的特点。明代以来形成的以祖先崇拜为核心的家族抱团的社会形态,并不是自古以来就有的。明代户籍制度的产生逻辑,是亲族关系与财政义务的二元互动的结果。同时,亲族关系也不是一种文化的必然,它的存在也体现着一种政治上的利害关系。制度套利的历史对中国转型进入现代有深刻的影响。而只有关注这样的日常政治,把明朝作为全球史和比较史中的一部分来研究,才有可能成为事实。
关键词:军事动员;明代;军户;卫所
马克思曾写道:资本不是一个物质的存在而是一种社会关系,换句话说,资本通过物质的使用价值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他学者,像鲍勃·杰索普(Bob Jessop),引申了这一观点并将它应用在对国家的观察上。这些学者指出国家本身也是一种社会关系。在后一种社会关系中,杰索普认为国家就是反应并调节社会中各个阶层关系的一种策略性选项的集合。基于此,个人的生存和发展策略受制于他/她对国家机器里内含的那些策略性选项的理解和应对能力。笔者认为这个观点为我们观察民众和国家机器之间的互动提供了一个很有效的方法。本文中,笔者提出的问题是在一个特定的时间节点和具体地方,民众如何和国家以及公权力的代表打交道。研究的基本结论是,明朝士兵的政治行为是他们与明朝的军户制度互动的产物,这种互动同时又深刻影响了士兵更广义的社会关系。
韦伯很早就指出几乎没有哪一个国家不具备动员和使用武力的能力。简言之,国家普遍拥有军队。军队这种近乎普遍性的存在为我们提供了思考个人与国家关系的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因为所有的军队都需要由具体的个人担当兵员。这就是说几乎所有国家都有以军事为目的的劳动力动员,即兵役制度。玛格丽特·列维(Margaret Levi)有专门研究,探讨不同类型的兵役制度,但她的重点放在现代国家。国家对所谓“正当”暴力的垄断不仅深刻影响军队,也同样作用于军队中的士兵个人。本文中,笔者将着重分析后者,即通过以明代士兵在国家军队中的经验为参照,来探讨个人如何与国家相处这样一个命题。笔者的案例证实个人在与国家机器及其公权力代表的互动中会探索出一系列甚为复杂的应对策略。这些具体策略会改变现有的社会关系并且创造出一些新的社会关系。基于这个案例,笔者提出一个明代政治互动的模型,当然这个模型可能不只适用于明代。
本文具体讨论的内容仅限于明代个人与国家互动的一个微切面,即明代的兵役制度和军事动员。从这个微切面得出的结论也适用其他方面。在兵役制度的框架下,本文考虑的互动方式还有进一步的限定。比如所有类型的拒服兵役都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中,不论这种抗拒体现于逃避兵役,兵士内讧,还是公开叛乱或暴动。同样本文也未对绝对服从作以评述。诚然,总有兵士对服兵役甘之如饴,对打仗视死如归,但这些情况都不是本文研究的内容。笔者观察的行为介于绝对反抗和绝对服从之间。表面上看笔者的限定是方法论的局限,但这样反而让我们有机会认识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时间的政治行为。在这种中间地带,具体的个人如何权衡公权力制定的规则,如何利用规则,如何将规则为自己所用,要远比绝对服从和绝对反抗更为普遍。正如本·科克维列特(Ben Kerkvliet)所言,“日常政治就是普通人如何在面对资源占有,资源再生,和资源配置时的具体的应对之道。他们可能拥抱成规,服从成规,也可能适当转圜,或者据理力争。而且这些行为很少有计划和组织,往往是细微暧昧,不动声色的”。
和任何国家一样,明朝的国家不是一个单一意志的表达,而是一个集合,集合着那些职能相互交错,利益驱动不同的中央官宦、地方行政长官、各种衙役以及军官兵士。但和现代国家不同的是,明代人无法将国家与社会清晰地切分。现代社会所具有的切分手段,那些被蒂莫西·米切尔(Timothy Mitchell)称为“国家造影”的显迹,在明代还不是一种制度化的存在。因为没有那些“把政府和社会清晰分离的显迹,比如空间的细致化分割,时间的线性安排,职能发挥的分工,指导和监视”,明代的国家与社会可能有不同的缝隙,或者这些缝隙已经时过境迁,不再有什么重要意义。但是这不影响我们通过对社会动员以及“收刮民膏”的具体操作中了解明代如何实现国家的核心职能。这些具体操作和具体过程形成了一种前现代的“国家造影”。换言之,这些操作和过程产生了一些社会行为,而只有国家才能诱导这样的社会行为。诚然,有没有国家人们都会探索出一些“生存之道”,但我们在此关心的是在国家正常发挥其职能的时候,它会激发出怎样的日常政治,在“国家造影”的长影下,人们如何建立自己行为的正当性。
为了更好地理解明代的日常政治,让我们从16世纪明代人如何应对兵役义务作为切入。理解相关文献需要对兵役制度有一些基本的背景知识。虽然我们无法准确知道明代军队的规模,但两百万人左右是一个合理的推测。进而我们还知道,明代的大多数时间里国家的常备军队都出自于军户,而军户可能占当时总户籍数的十分之一。同时,军户制度是一个不断演进的制度。明代最初的军户由明太祖朱元璋的追随者(武将和兵士)以及被朱元璋军队击败收编的兵士组成。第二批的军户是在明初期的全民性征兵中形成的。还有一些军户是因为某些家族成员严重触犯法律被朝廷贬为军户。
每一个军户都是世袭的并且永久担负为国家贡献兵役的义务。当然,不是军户里所有的家族成员都要服兵役,而是在任何一个时间节点上,一个军户必须要有一个家族代表服兵役。所以被登记为军户,往往意味着一种随时为国家出劳动力和一位可参战的健康男性的义务。换言之,军户制度是一种变相的财政义务。而且这种财政义务不会因为某一个军户家族的兴衰或者物质境遇的改变而打折扣。明代有专门记载每一个军户服兵役情况的官方卷宗,被称为卫选簿。此种卷宗顶端上写有某军户里的第一位服兵役者的名字,其下说明该军户缘何被注册为军户,再下是记录该军户里服役成员的继承关系。虽然大部分的卫选簿已经丢失,而且留下来的一小部分只是记录士官而非普通兵员,但这些卷宗对我们了解明代的兵役制度本身和军户卷宗的档案制度都非常有帮助。
让我们看一下福州地区一位军官户卫选簿的记载:
蒲茂:试百户
年九岁,系福州右卫后所故世试百户蒲茂嫡长男。万历二十五年二月,大选过全俸,优给。三十年,终住支。万历三十三年八月,大选过福州右卫后所试百户一员,蒲国柱,年十七岁,系故试百户蒲茂嫡长男,比中二等……
虽然军户制度的最初设计是让军户家庭下一代中的长男子承父业以达到为国家源源不断输送兵员的效果,但现实是各个家庭都有不尽相同的“生长”方式,而这些逐渐发展出的差异并不符合制度最初的设计“算法”。比如说有些军户子嗣众多,而有些则后继无男。这就导致有些军户可能连一个继承父业的男丁都找不出,而另一些军户因为家族壮大,头疼的反而是如何从众多的家族分支(兄弟甚至是堂兄弟的家庭)中挑选一个男丁入伍接替上一任。我在档案卷宗中常常碰到后一种情况的记录。有些军户家庭后来发展壮大成脉系庞大的亲族,庞大到必须借助家谱来记录家族生长的脉络。
一个很好的例子是萧山的田氏家族。该家族在19世纪修的族谱里详细记录了家族中超过一百年里的关于军役各种官司,而最早的官司记录可追溯到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族人田捨中:
又阅我曾祖子受公所录万历二十六年台州田舍中勾补讼词云:洪武二十年,始祖田贵和三丁抽一军,役台州海门卫桃渚所。祖有合同,盟二十年一度,六房轮枝接补。舍中年已五十,男伯敬病,弱不堪差操,思得听继军丁田应龙在籍,逆盟布脱,叩乞电鞫以全蚁命等语。望川公亦控县申诉。县主沈公审,据田舍中与应龙,虽系同宗,截然两户,毫无干涉,况田贵和子孙现有继丁田宗宪在册,议杖舍中以警刁顽,具由申覆,厥后伯敬嗣役贵和公云,即是士信公之祖,实无可考。
向有本邑平屋十六间、军田十二亩被舍中陆续卖去,仅留军田数亩,每年其子孙旋里收花。至康熙二十年间,有桃渚所长官字宪荣,赍符来族收花,偶失其符,被舒章公拾取。长官无凭,后不复来,因将此田助为文遒公祭产。伯成公向称匠籍匠田,吾族向称军籍军田。由是观之,伯成公与士贤公同宗而非嫡派明矣。
军户子弟田捨中在远离故乡杭州两百多公里以外的台州服役。调查他的县主发现田家在当朝初年即被注册为军户。捨中的祖上有一位叫贵德的先人曾在洪武二十年(1388)被征入伍,在杭州附近的卫所服役。根据对捨中的判牍,贵德死后身后有六个兄弟。这六个兄弟立了合同,规定各家(房)将轮流贡献子弟去服兵役。以每房出兵役20年为一期计算,六房轮一轮为120年。一轮结束之后再按序重新开始。每房在房内决定服役的合适人选。合同继而规定,六房共同出资置办一份共同田产,此田产既包括耕田也包括屋舍,出租田产获得的收入用以酬偿代表家族服役的子弟。与此同时,六房又协商建立一个特别用于为服役子弟送行和添办行头的账户,由所有家族成员筹资。
捨中在申辩中称,田氏家族六房这样的安排有序地运行了150年。但是成规被他一个叫应龙的远方堂兄弟打破:轮到应龙去接替捨中时,应龙却拒绝服役。官司打来打去,最后捨中的真实动机慢慢浮出水面。原来捨中年逾半百,急切地想退役归田。但他不想让他“病弱不堪”的儿子去接替他,于是便想出把兵役义务转嫁他人,只要不是他父子二人。于是捨中急中生智,给家族同胞应龙构陷出“逆盟”,规避责任,伤害他们父子二人等等罪名。
衙门里的当差在比较官持的兵役档案和田氏自持的记录后,得出捨中有意谋取私利的结论。该衙役在档案里没有找到过去50年里从田氏萧山老宅出过一位服兵役者。很明显所谓“合同盟”里提到的120年轮一轮的制度不再被执行,或者从来就没有被执行过。事实是,田氏家族的兵役义务是由捨中一家独自承担的,而此时捨中却在想方设法逃避兵役。知县继而发现,捨中还有其他斑斑劣迹,比如他私下偷偷变卖田氏六坊共同出资置办的祖产,再比如从应龙处索要服役的酬偿银。由于应龙一家家底殷实,所以我们有理由怀疑捨中的真实目的可能就是想讹诈应龙,获得飞来横财。
我们发现,在家谱中记录的家史里,讼案的纳入往往是有偏见的。对于修家谱的具体编者来说,他们更愿意把那些对他有利的讼案收进家史。所以在引用讼案时,我们必须判断修家谱的人和该讼案的厉害关系。可以初步判断,修田氏家谱的人可能对捨中存在敌意。判断上述讼案里的是非曲直,就必须了解清楚记录在家史的事件是否部分或者是全部都是杜撰出来损害捨中的人格的。好在当时的知县替我们判断了是非。在知县的判令里,捨中的诉讼被驳回,他的儿子被勒令入伍服役。在这个事件中,我们真正关心的是田氏一家作为军户如何创造性地应对明朝的兵役义务。田氏发明出六坊之间的兵役轮流制,并且建立了一个从物质上支持服役子弟的家族“信托基金”,他们还想到用“众筹”的方式收集家族的善意来进一步激赏服役子弟。很明显,这三种机制的运作具有相互的独立性,所以才会出现轮流制已经失效,但家族“信托”和激赏银却健存的情况。
再举一个发生在嘉靖中(1540年左右)的四川的例子。我们在对四川地方司法档案关于官府衙役部分的梳理中,发现这个在四川东北部顺庆县的事件。这个事件的起因比案宗要早一百多年,事关一个叫索茂的地方小吏。据载,索茂触犯了明律中的贪污罪。他在当值时因“怯除民害”,被审判后发配北京某卫所,并被注册为军户。
顺庆府同知王仪凤呈,今将问完犯人索轲招由理合开具,须至册者。计开:
右具
索茂入伍后因无法适应,很快逃逸。他在北京服役的卫所随即通知顺庆地方官员,顺庆当地衙门于是从索家找来替补送往北京。替补不久又逃逸,索家不得不再出替补。就这样,替替补补一百年就过去了。
时值嘉靖二十六年(1547),大明因北部边境战事,不得不推进征兵以扩充军源。这项国家政策就落到了索茂的后人索柯头上。但索柯拒不入伍,他一纸诉状递到顺庆知县处,言称有证据证明应服兵役者另有其人。这份证据是前面提到的获罪小吏索茂和他哥哥索荣在宣德八年(1433)索茂犯事后签订的。该合同称因为当时索茂索荣兄弟二人同住一屋,家产也尚未分割,而且户籍注册于其父名下,因此官判牒文中所称的军户指的是其父亲的户籍。因为兄弟二人都在其父的户头下,因此兵役理当由两兄弟各自的后人轮流贡献。也就是说,索茂一系的后人服完役即由索荣一系的后人去接替。
知县依照这份合同判定支持索柯的申诉,让索荣一系的后人去当军差。于是索斐也就是索柯的远房堂兄弟被抓丁。但索斐的家人不服又上告。官司打来打去,后来知县令人将各方抓捕,集中一处审问,并给出终审判决。但输官司的一方又往上告。
这一讼案的断案关键在于找到官持的军户档案,即地方版的卫选簿,来确认相关军户的原始户头的名字。如果军户档案中的原始户头是索茂父亲的名字,那么索柯所称的轮替入伍的制度就是真实的。但如果原始户头是索茂的名字,那么注册的军户就是索茂一系,索柯的意图就是要逃避兵役。当事的知县当然可以去京城南京调查卫选簿,但他没有必要这样做,因为涉事的双方就可以提供答案。事件最后,索荣的后人拿出了索氏家谱,白纸黑字,索氏一门代代服兵役的都是索茂一支的后人。时光流转,当下正好轮到索柯。借家谱的有力证据,知县判定索柯伪造了前称的轮替合同。我们虽未亲睹,但可以确定卫选簿的索家军户的原始户头一定是索茂的名字,而索家的兵役义务起于他,也由他一系的后人来承担。县府最后杖刑索柯,并把他和他的妻子一并发配北京某卫所。
以上的两个例子形式上有所不同,一个取自私修家谱中纳入的讼案记录,另一个取自地方官府的官持档案。但两个案例共同为我们指出16世纪的军户如何自发性地创造出应对国家兵役义务的长期策略。这两个案例并不特殊,类似的案例不胜枚举。但仅从这两个案例看,军户的能动性在于,他们利用了或者声称他们利用了一个将兵役义务在该军户家族成员间分摊的策略。他们将服役的义务以轮替制的形式分配到家族不同支系的后代上。这样的安排增加了家族对遵守义务的可预测性,并且将整个家族的义务进行细分,使得他们在面对国家公权力时更有准备。与此同时,对服役的家族代表的酬偿和激赏制度,从一个侧面证明在这样的世袭责任里,也有一些劳动力市场的逻辑。
在两个案例中,轮替制度表面上看是为了保证兵役义务的遵守。但从国家监督兵役执行情况的行政官员的角度看,这样的轮替制度常常被滥用。在1436年就有官员奏称军户们利用轮替制度逃避服役:“因私家父子弟兄不和,相互推调。其卫所受其买嘱,容其替换。每人一年,往来轮流。在役者不过消遣月日,未满即迯。连年勾扰,军伍久空。”
轮替制度是军户们根据自己所处的社会现实创造出应对国家一刀切式的征兵“算法”的策略。明朝的国家因为体制的内在原因无力推动对官僚体系的改革,公权力的代表不得不妥协,接纳这些军户们自创的民间机制。在这些民间机制的帮助下,国家的行政职能得以正常发挥,同时大幅减轻了行政成本。当然这不是说所有的民间机制都是合理的,官员们常常需要面对并处理机制被滥用的情况。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国家利用民间社会的自发性机制实现了它的一些核心职能,比如为军队输送兵员。另外,我们之所以知道上述这两个案例也是因为两例事件都被诉诸公堂。这也说明公权力的代表们不光是允许或者承认民间机制的运行,有些时候公权力甚至要去帮助这些机制的运行。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中的单位家族都希望将这些民间机制付诸笔墨,必要的时候呈给官府作为证据。换言之,他们有强烈的意愿让民间的机制“官方化”。这就要求这些机制不仅要在白纸黑字上,而且行文要符合官方文书的规范。因此,掌握“公文”规范并且熟悉使用公权力辞令就成为一个家族重要的策略性资源。在前述的两个案例中,家谱都以公开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出现。这告诉我们,一个为家族原本用于追本溯源记录继承关系的文字记载也是一种策略性工具。
前述两个案例中的军户尽管自主设计出应对兵役义务的策略,但他们起码保证了义务的兑现。还有些军户表面上无可厚非,但狡猾地逃避了兵役义务。比如,明代所有的民户(以区别于军户)都有服劳役的义务。劳役的多寡理论上由一个户籍的田产大小和该户籍的成年男性的人头决定。因为要服兵役,军户享受一定的劳役豁免。一个15世纪末期的调查报告称,自明代建朝的一百多年里,很多军户都人口壮大,“各卫所官军户下多余人丁,比先有例,除存留帮(贴)正军外,其余俱于附近有司寄籍纳粮当差。中间有等奸诈之徒,一家或五人十余人,止用一二人寄籍有司,俱各隐瞒在家,卫所执称寄籍。有司拘役,却称尚在军伍。及至正军役缺,买嘱该管官吏,朦胧造册,原籍清勾”。当地方衙门派人去登记其他家庭成员时,这类军户往往谎称他们的家人在服兵役,因此应被豁免劳役。但当军职官员前来登记未入册的成员入军籍时,该军户又谎称他们的家人已被当地衙门登记在服劳役。而一旦官员有意揭穿他们时,他们即行贿衙役混淆视听。
另一个发生在16世纪广东龙川的军户有更新颖的方法规避赋税。时值嘉靖二十一年,当地官员准备审计本地的首富之家,以便重新计量该家族的赋税和劳役义务。被称为“富军”(有可能指一个富有的兵士,当然也可能是一个军户)的这家据报在该县购得很大的田产。依律,这家要缴纳数额可观的劳役税。但官府调查的结果却是,该户的所有田产都登记于户内的成年女性名下,由此,该户的成年男性都与田产的所有权无关。很明显,该军户意图以男性成员都在服兵役为由规避地方上的劳役义务。他们利用的正是明朝多重赋税劳役制度共存所导致的一些制度缝隙。该县知县对世事复杂感到无奈,自问为何不能让“但军属卫所,民属有司”。但现实并不如他意,一个现有家庭可能同时包含军户和民户的身份,而他们对钻双重身份的空子乐之不疲。
我们如何描述上述的两种策略呢,一种是用民间机制去弥合国家行政一刀切与社会现实间的差距,另一种是利用行政事权的重合和缝隙去寻找钻空子的机会?尽管政府的案卷和档案里常用抗政、拒服管束或者不法行为这些词形容上述策略,但很明显这是一种简单粗暴的理解。因此,我提出一个“制度套利”的概念。制度套利在经济学中指一个投资者在制度的被动(滞后)性和现实市场的随机(波动)性中间找到自己的有利位置,或者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制度中找到获利的缺口。简而言之,套利就是通过掌握两个或多个市场的不同制度行情来获利。同样的资产在不同的市场会有不同的价值。套利的逻辑就是在便宜的市场买进,在贵的市场卖出。制度套利就是在对不同的规则制度的选择性利用中得出最有利的“遵守”策略。
(The Art of Not Being Governed: An Anarchist History of Upland Southeast Asia,Yale, 2009)
第一种类型的制度套利(在规则的被动也即滞后性和现实市场的随机也即波动性中间找到自己的有利位置),恰好就是索姓军户和田姓军户所采取的策略。这两个家族都在国家政策和社会现实中间找到优化的契合点,即在没有违背国家兵役政策的前提下,通过主观能动的策略减轻了服兵役的成本和风险。第二种类型的制度套利很好地解释了广东龙川县的案例。该军户游移于两种不同的制度之间,规避了任何单一制度对他们家族人口和资产的全方位掌握。
明代军户们采取的包括上述案例在内的各种策略,向我们展示了一种被统治的艺术。被统治者通过一系列应对策略,可以有效地优化他们在与国家和公权力代表周旋时的处境。这些策略包括增加制度对家族影响的可预测性,减少遵守制度带来的风险,利用劳动力市场的逻辑,以及在政府行政管辖权的重合地带找到可乘之机。军户并没有试图躲避国家俯视社会的“双眼”。他们的策略是牵着国家的“眼睛”走,让国家看到他们愿意展示给国家看的那种存在。这样的策略,要求军户们熟悉国家信息收集和档案入册的具体方式,同时也掌握公权力的表述逻辑和辞令。对于这些军户来说,被国家看见不一定是坏事,但他们需要以公权力习惯的表述方式来呈现自己。用公权力语言和公权力的行为逻辑去呈现自己,恰恰从侧面证明了明代社会的有效运作。
很遗憾,我们掌握的资料无法说明这些被统治的艺术是否有其先例,或者它们在具体的时间节点是如何被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家族逐步完善的。但我们确定知道,这些策略有随机应变的特点,并不是以扩充某种成型的民间机制的功能来实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明代以来形成的以祖先崇拜为核心的家族抱团的社会形态,并不是自古以来就有的。明代的户籍制度的产生逻辑,是亲族关系与财政义务的二元互动的结果。同时,亲族关系也不是一种文化的必然,它的存在也体现着一种政治上的利害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讲,自明代开始发达于中国多个地区的亲族制度,不只是中国人祖先认同和父权社会这些思想的制度化,同时也是国家权力“造影”的一种具体体现。与国家权力发生关系,必然会影响到个人的其他社会关系。同样,明代军户的民间机制也不应该被理解为是对国家政权的藐视或制约。在一个前现代的国家里,民众和国家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不断协调中的动态关系。与现代国家相比,明代国家政权由于对下层社会的渗透有限,不得不借助这些民间自发形成的机制去实现它的部分国家治理职能。
国家的兵役义务是硬性的,这也决定了在我们掌握的资料里,军户们不厌其烦地描述他们的民间机制。但国家与民众政治互动的外延是广阔的。其他学者的研究证实,民户也常常在政府行政管辖权的重合地带投机取巧,尽量减少国家对家庭脂膏的盘剥。刘志伟先于詹姆斯·斯科特《逃避统治的艺术》发表的关于里甲制度的研究,也证实了民众在面对国家统治的时候还有一个逃之夭夭的选项。直到20世纪,在中国的疆域内依然有人愿意远走江湖,在国家领土和治理的双重边地寻求生存。
但大多数生活在中国各个朝代的人们都是在国家统治下寻求生存。他们熟悉的制度套利之所以普遍,是因为一个庞大的国家有着非常复杂的规章制度,收集民众信息的手段成本高昂,而且在最好的情况下,国家也只能了解到社会的一个侧面(虽然片面可能是一个更精确的说法,但是片面意味着国家可以全面掌握社会情态,这在前现代显然是不可能的),与此同时,国家对民间规则和民众赋税劳役的部分市场化机制采取认可的态度。鉴于此,可以推测制度套利的现象在前现代的各个帝国中应该是普遍存在的。甚至我们可以说,前现代这个概念描述的正是一个民众开始接受“上有政策”的国家治理红利的历史性时刻。
制度套利的历史对中国转型进入现代有深刻的影响。这些民间机制,包括族亲制度、同乡制度、家祠祖庙等等在现代国家的治国者眼里都成了中国实现现代化的绊脚石。不论这些治国者的意识形态偏左还是偏右,他们无一例外都以消灭民间机制为己任。当然也不只是在中国,现代化的全球悲剧,就是极力以统一的和全面的管控个体社会成员为目标,把那些在历史上非常有效的协调个人、社群和国家间的多重关系的民间制度弃之如敝履。
对国家这种存在的全面分析,必然要求我们分解围绕国家权力展开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分解不是说要去总结历史上存在过的每一种国家形态,而是说要理解在具体的某种国家形态中,民众如何与国家和它的公权力代表相处。解读这种相处之道,我们就必须要关注民众的日常政治,即单个的个人和微社会如何在公权力的治域内通过利用民间机制和“下有对策”来经营和优化自己在被统治中的境遇。只有关注这样的日常政治,把明朝作为全球史和比较史中的一部分来研究才能成为事实。
(海鹏译)
[感谢John Brooke、朱莉(Julia Strauss)、温奈良(Nara Dillon)与和文凯等诸位同事为文稿提出的宝贵意见,特别感谢于志嘉提供的慷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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