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重组是各类经营主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方式。
近年来,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方面先后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但其中,印花税的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以下简称“183号文件”)由于发布时间较早,且仅对企业改制、合并和分立等少数情形给予了政策支持,政策适用范围较窄。2024年9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进一步完善了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和事业单位改制等相关印花税政策,以更好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和应用新政策,我们将14号公告和183号文件进行比较,分析和整理了十个变化点,供读者参考。
文件名称的变化
原183号文件为《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14号公告的名称修改为《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相比之下,不但增加了“重组”和“事业单位改制”的内容,也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相关政策在文件名称上进行了统一,避免出现同一事项在不同税种下文件名称不一致的情形,减少税企双方争议的可能性。
取消了限制条件
原183号文件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才能享受改制过程中的相关印花税优惠政策。本次发布的14号公告,取消了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限制。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放管服”改革,为市场主体松绑减负,对行政监管机制进行优化创新,落脚于施政为民的行政本质。
扩大了政策适用范围
原183号文件仅仅适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等少数几种场景,本次发布的14号公告,扩大至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行政性调整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和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等多种应用场景,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了对改制重组等商事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
明确了各类主体的概念
14号公告对企业改制、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投资主体存续、事业单位改制、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和企业、公司等概念进行了明确和定义,避免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基层相关人员随意对税收政策进行扩大和缩小解释,也避免各地税务机关执法口径的不统一,同时降低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
统一了税收政策适用对象
14号公告规定,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均可按规定享受印花税支持政策,体现政策公平和统一,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同时,取消不必要的限制条件,符合党中央关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统一部署。
修改了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规定
原183号文件只规定了“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14号公告增加了可以适用以上优惠的“重组和事业单位改制”情形。
14号公告继续保留了“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企业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增加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以及“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三种情况下,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但是也明确了例外情况,即“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可以免征印花税”。
修改了关于“各类应税合同”
印花税的规定
针对改制重组前已经签订但是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原183号文件规定,“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14号公告规定,“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增加了限制条件,提高税收政策的精准性,减少了税企之间的争议。
增加了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内容
原183号文件只规定了“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一种场景,14号公告不但增加了“企业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而且明确了“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进行行政性调整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同时,为配合国资委要求各央企、国企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提高配置效率,启动新一轮央企“压减”(压缩管理层级、减少法人户数)工作,14号公告增加了“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的政策优惠,为建设世界一流企业提供有力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撑。
提高了纳税人的要求
新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需要纳税人对税收政策进行充分学习和研究,结合相关行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然后最终决定是否可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判断出现错误,事后不但需要补税,还要面临税务机关处罚。
同时,纳税人需要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一旦留存备查资料有缺失或者不符合税收政策的要求,企业会面临很大的税务风险。
增加了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
原183号文件只规定了文件的发布日,没有规定税收政策的停止实施时间,14号公告规定,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为未来相关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时调整留下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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