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铁集团联合发布《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1月1日起,在我国铁路客运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为帮助大家了解铁路电子客票的变化,特此实际体验了一次开票和换开票流程,并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和原有的铁路客运车票对比了差异,供大家参考。
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和原铁路客运车票的差异
1、 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增加了包含有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直辖市税务局” 字样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与现存其他种类电子发票的格式进行了统一。
2、 原有的铁路客运车票无电子版形式,新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增加了电子版形式,并增加了发票名称,即“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3、 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增加了发票号码和开票日期。
4、 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增加了购买方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样会将旅客的身份和单位的身份进行绑定。
5、 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增加了发票二维码,用手机扫描后可以查验发票号码、合计金额、开票日期等信息,用以验证发票信息。
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使用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1、为了方便旅客使用,系统增加了发票抬头管理功能,支持旅客预设最多5个发票抬头信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所以,如果和本单位员工无劳动合同的员工,其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进行抵扣。
2、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办理的境内铁路电子客票售票、退票、改签等业务,均可开具电子发票。
3、铁路运输企业开具电子发票后将不再提供纸质报销凭证,旅客不能同时开具电子发票和纸质报销凭证。
4、目前系统只能为本人的车票开具电子发票,暂不支持为其他乘车人代开电子发票。
5、开票时间的限定: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180天内如实取得本人电子发票。
6、电子发票信息填写有误,可以重新申请开具1次新的发票。铁路客运业务电子发票若发生单位信息填写错误、企业信息变更开票有误,或遇旅客运输服务中止致行程改变等情形,可自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180天内,按照准确信息或实际行程重新申请开具1次新的电子发票,原电子发票作废。如对原电子发票未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铁路运输企业直接开具红字电子发票即可;如对原电子发票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铁路运输企业将填写《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电子平台,购买方需在72小时内确认,冲抵原电子发票,超时流程自动作废。
7、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备注: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8、旅客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因购买方信息填写有误等原因需要换开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铁路运输企业按以下规定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1)购买方未作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2)购买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确认单》,经购买方确认后,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购买方已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后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铁路运输企业开具的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开票操作体验
首先登录“铁路12306”小程序,点击“电子发票”即可进入开票界面。然后经过“发票抬头管理”和“发送邮箱设置”后即可进入“开具电子发票”界面。发票开具成功后为OFD格式,可以发送到指定的邮箱,也可以进行本地下载。作者进行了真实的开票操作,电子发票样式如下图所示:
换开票操作体验
铁路电子客票正式开具后,还有一次改变发票抬头的机会,所以提示大家要注意不要填错开票信息。通过“电子发票开具”的“已开票”界面中,可以挑选已经开具过发票的发票,进行修改发票的抬头信息。发票开具成功后为OFD格式,可以发送到指定的邮箱,也可以进行本地下载。作者进行了真实的换开票操作,电子发票样式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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