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变更历程
2014年,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
一方面对“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的准则适用重新规范,明确其他投资核算适用于金融工具,另一方面,也对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关系发生变化时,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做出相应规定。
2018年,金融工具相关的准则修订
在此之前,有关利润表项目,均通过“净利润”的归集转入当期净利润,尔后进入未分配利润。而在修订后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下,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这部分的权益工具投资, 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直接计入留存收益。
由此,该类权益工具投资在转换或终止确认时,由于场景不同,导致适用的准则规范不同,也带来了不同的会计后果。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转按权益法核算时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的有关规定,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收益。而权益工具因出售等原因终止确认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8)的要求,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留存收益。根据不同场景,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有的计入了当期收益,有的直接计入留存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指南(2014):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在转按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方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的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为取得新增投资而应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实务案例
在权益工具投资因为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往往由于历史上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较大,一次性计入当期收益,对当期的利润表产生了较大影响。
如科伦药业2017年年报中披露:“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冯X于2017年11月起获委任为石四药集团非执行董事。因此本集团能对石四药产生重大影响,故将持有的石四药集团股权投资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变更为“长期股权投资”并以权益法核算,由此增加公司净利润人民币5.68亿元。”
2024年准则变更情况
2024年度,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编写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其前言中提到,“由于立法技术演进、新准则修订时间先后等原因,现行42项具体准则的应用指南在体例方面存在不统一、内容方面存在不协调的问题,影响到准则的可理解性”。本次准则应用指南的汇编,根据“准则对金融资产从“四分类”到“三分类”的分类方式变化,相应调整了长期股权投资、财务报表列报等多项应用指南中涉及金融资产的有关内容”,包括权益工具在转换为长期投资时的有关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指南(2024)中明确: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第二十二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在转按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方应当按照第二十二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为取得新增投资而应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人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直接转入留存收益。
在此规定的影响下,权益工具终止确认时的处理逻辑得到了一致处理,统一直接转入留存收益。至此,权益工具在转为权益法核算时,有关其他综合收益按照2018年金融工具准则修订有关的规定处理,直接计入留存收益,不再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免责声明: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审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更不可用于任何商业用途。阅读者应区分具体情形,合理运用执业判断进行分析。本所及相关编写人员不对依据本资料采取或不采取行动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如欲转载本文,务必原文转载,不得修改,且标注转载来源为:天职国际官方微信公众号。如需修改内容,需要获得天职国际的书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