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他写的借条儿,这上面还有他的签字,难道这个不能证明他向我借钱了吗?
亲戚朋友间相互借贷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事情,其中民间借贷纠纷就是生活中最易发生的诉讼案件类型。很多出借人认为只要有借款人本人出具的借条就可以认定双方成立借贷关系。
事实真的如此么,
让我们来看看。
永吉县某公司通过中间人王某向黄某借款200万元,先由王某以其本人的名义向黄某出具借条一份。同日,黄某又与该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该公司向黄某借款230万元,其中包括了王某出具的上述借条中的200万元,并约定交付款项时间为借款协议签订的当日。但黄某此后一直未将原有200万的借条销毁。近日,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清偿借款200万元及借款利息。
黄某诉称,该笔借款有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应立即归还借款200万元。
王某辩称,自己作为中间人出具借条后,黄某并未向其交付借款,而是与该公司另行签订了借款协议并将借款直接交付给了该公司,因此该借款不应由其归还。
在该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仅凭借条主张借款已出借,但被告抗辩借贷未实际发生并提供反证。
法院认为,除借条外,还应结合借款金额、交付情况、经济能力、交易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原告虽提供借条,却未能证明已向被告交付借款,且被告的录音资料显示原告是向某公司而非被告交付。同时,原告对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的说法自相矛盾,如称同时向银行借款和向被告出借巨额现金,这超出了其经济能力和日常经验。
因此,法院认定借贷未实际履行,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对于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做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如借款人提供的证据未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的,法院应认定借贷事实未实际发生。
作者:白 雪
马佳慧
初审:韩 菡
复审:那华鹏
终审:徐 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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