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 | 小学生痴迷买“卡牌”,大额消费 “乱花钱” ,家长可以要求退款吗?

文摘   2024-10-26 11:30   吉林  


未成年人大额消费现象频发,

家长与商家之间的纠纷如何解决?

小学生购买动漫卡牌

引发的退款风波,

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思考。


案情回顾













小王,一个11岁活泼好动的小学生,对动漫卡牌情有独钟。在短短两个月内,他多次带着妹妹前往商店,累计购买了价值高达5800元的动漫卡牌。小王的父亲得知此事后深感忧虑,担心孩子过早涉足大额消费会影响其价值观的培养,同时这笔不小的开销也给家庭带来了经济压力。

于是,他前往商店,希望商家能退款以缓解家庭经济负担。然而,商家回应称部分卡牌已被拆封和损坏,无法再次销售,对于退款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感到为难,并坚持自己是在合法经营范围内销售商品,并无不当之处。


调解过程

虽然双方立场不同,但都有调解的意愿,在了解到双方的困境后,承办法官和调解员迅速介入,前往商店进行现场调解。


承办法官指出:

小王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大额消费行为是无效的。从监护人责任的角度出发,家长存在过失,对家庭财产管理和未成年人监管方面存在一定不足。尽管商家的销售行为合法,但未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多次售卖大额商品给未成年人,其行为存在不妥之处。

最后,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和解,商家同意退还部分款项,并当场履行了退款协议。


法官说法

引导未成年人理性消费,家长需要切实承担起监护和教育的责任,培养孩子正确的金钱观、消费观。经营者应自觉尊法、守法,在发现未成年人消费行为明显与其年龄不符时,应及时与其监护人进行核实并耐心劝导。法治宣传工作更应关注未成年人价值观的形成和发展,倡导积极的消费观、价值观、人生观,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积极、向上的社会风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初审:韩   菡

复审:那华鹏

终审:徐   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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