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认为,建在本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属于自用,应当享有自由买卖权。那么,非本村人员的购买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呢?
近日,农安法院开安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涉农村住宅买卖纠纷案件,并依法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
今年6月,李某与王某约定,以44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位于本村的住宅,并与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随后,李某向王某先行支付23万元购房款,约定尾款在过户后进行支付。在办理过户时才了解到,李某属于城镇户口,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不能购买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后二人因合同效力及购房款退还事宜产生纠纷,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王某返还23万元购房款。
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对案涉房屋土地性质进行确认,经查询权属证书上土地性质一栏标注是集体土地,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李某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农村房屋买卖条件,二人签订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因此法庭判决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被告王某应向原告返还23万元购房款,原告应向被告王某返还案涉不动产。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基于特定的身份和条件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城镇户口居民不具备农村村民的身份,因此他们不能享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基于“房地一体”原则,故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卖给本村以外的成员不受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即便是在同村村民之间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也必须首先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部门依法批准。而本案中,原告并非涉案宅基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案涉合同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作者:韩 璐
初审:毕铭玮
复审:那华鹏
终审:徐 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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