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手记 | 车是借的,人是没证的,你却根本没在怕的?

文摘   2024-11-11 11:30   吉林  

“法施于人,虽小必慎”是我办案的座右铭。作为一名刑事法官,我始终觉得自己办的每一件案子里,都装着当事人斑驳的人生。记忆中让我印象颇深的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


无证的狂飙

一起轿车超速撞毁的事故,在本就不大的辽源引起了不小的舆论,抖音、快手等自媒体纷纷转发,各种小道消息和揣测纷至沓来,引发了大家对于安全驾驶的广泛关注。尽管“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的道理人人皆知,但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在规则的边缘试探。

2021年6月的某日清晨,公安人员来到医院,将正在接受治疗的张博(化名)抓获,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张博因何被捕?事发当日,被告人张博无证驾驶某轿车,超速行驶至辽源市福民大街路段时,撞倒道路旁的树木,造成车辆及树木损坏,张博受伤。经认定,张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评估,案涉轿车事故前实际价值200余万元,事故后残值为27万余元,造成直接损失175万余元。

妄为的代价

2021年10月我受理了此案,审理查明,附带民事原告人陈建祥(化名)是涉案轿车的实际所有人,其委托他人将涉案车辆租借给附带民事被告人林大陆(化名),后林大陆将案涉车辆转租给被告人张博,转租时林大陆并未核实张博无机动车驾驶证情况。

案情清晰,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刑事部分没有争议,被告人张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争议的焦点

然而审判的难点是,被告人张博与车辆转租人林大陆之间,对于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赔偿责任承担应该如何划分?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关于民事责任承担形式问题,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林大陆作为该车的承租人,对车辆负有管理义务,其将车辆转租时首先应得到出租人的同意,在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后,应对承租方的驾驶资质进行安全审查,即审查对方是否有驾照,准驾车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而林大陆未尽到安全审查义务,将车辆转租给无驾驶证的张博使用,张博又超速行驶,最终发生交通事故。

案件的教训

审理中我多番考虑,认为张博直接造成损害结果,应当与林大陆根据过失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博明知自己无驾照而故意隐瞒事实租借车辆,在本案民事责任部分中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最终作出判决,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建祥的经济损失,酌定由被告人张博承担70%赔偿责任即122万余元,由附带民事被告人林大陆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52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盲目轻信、随意租车?
险险险!
无证驾车、超速行驶?
错错错!
刑事审判庭的工作,让我觉得
“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在法律条文的字里行间中
有公平与正义,更有善良和温情
展望未来,我依旧青春怀梦
追求良法和善治,践行公平正义誓言。


作者:张   可

初审:毕铭玮

复审:那华鹏

终审:徐   冠


推 荐 阅 读

  更多精彩  敬请关注  


法音吉语
有用、有趣儿,您的指尖“法律顾问”!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