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到手的房子
入住后发现原房主拖欠取暖费未缴
这笔费用该谁来出?
代缴后又该如何维权呢?
被告安女士购买了一处新房,为了远在南方工作的儿子日后返乡工作做准备,但没想到儿子暂时没有回家工作的想法,故安女士在购买后还未过户前就将房子出售给了谢女士。双方于2024年2月20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对各项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三条第二项约定出售人应将房屋产生的一切费用结清,其中包括取暖费。
临近供热期谢女士才发现,安女士并未按约定缴纳2023-2024年取暖费,无奈只能先行垫付,共计2783元。后经谢女士多次催要,安女士均未给付其代缴的取暖费,故将其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翻阅卷宗,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有调解的基础,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就此事进行了细致地沟通,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耐心地解释,希望双方互谅互让,换位思考。
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安女士当日就将取暖费2783元给付给了谢女士,至此案结事了,此次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并不复杂,但在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仍需多加注意。新房主通常会忽略诸如物管费、水电费、取暖费的结算。为了避免这类纠纷的发生,建议在购买二手房时,除了确保房屋质量外,一定要先查清原房主是否拖欠费用。如有欠费情况,应要求原房主结清,并提供有关的收据或者在合同上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作者:王宇菲
初审:韩 菡
复审:那华鹏
终审:徐 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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