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手记丨工程合同起纠纷 以心裁判终化解

文摘   2024-10-28 11:30   吉林  
被告公司

钱我们已经支付给原告了,法官辛苦了!
原告公司

钱收到了,感谢法院为我们解决了实际困难!谢谢法官!谢谢法院!

这是一起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原被告向我发来的两则信息,除此之外,他们还各送来了一面锦旗。看着这两面锦旗,我脑中仿佛开启回忆键,播放着这起案件历经三个月从调解到撤诉片段,感慨万分。




案情回顾

原被告是两家长期合作的公司。2019年原告公司承接了被告公司的工程,工程结束后经过双方清算,被告公司应向原告公司支付八百余万元的工程款。后来被告陆续支付了四百余万元,尚余三百余万元被告迟迟未支付,原告便通过诉讼程序开始维权。案子分配到我手中后,本着司法为民、案结事了的原则,打算尽量努力让双方和解,于是我开启了这条满布荆棘的调解之路,这一调就调了三个月……








避免一案变三案,劝说双方一并结算。
第一次开庭时,被告公司对原告公司的施工没有异议,但对起诉的数额有异议,表示双方没有进行结算,对施工细节和验收问题还存在争议,同时案涉工程是由原告法定代表人名下的三家公司一起承包的,本次起诉原告公司是将所有的工程都在一个案件中起诉了,被告对原告公司的起诉主体提出了异议。原告表示工程没有完全结算是由于被告拖延、怠于配合,同时虽然起诉的标的中含有另外两家公司干的活,但是因为数额较小,且都是一个法定代表人,希望能够一并结算支付。


“不能让当事人一个案子进来,最后变成三个案子出去!工程款有合并结算的情况,也有事后再进行分配款项的可能。”我决定帮帮他们。为减少双方诉累,我提议双方就本案所涉内容一并完成结算,都在这一个案件中解决,等结算后再研究另两家公司如何分配结算款。经过一番沟通,双方均同意了我一并结算的提议。
互助企业发展路,劝说双方各让一步。
原本以为该案至此就可以顺利清算结案了,不料在起草还款协议过程中,被告又提出异议……被告提出原告公司的施工存在瑕疵,需要原告进行维修,且认为工程款数额需要再降低一些,余让出后续的人工维修费用。
据了解,案涉工程是为一所建筑安设照明灯具设备。工程结束后,在验收期间被告公司并未发现照明设备有问题,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部分灯具有自动关闭、闪烁不亮等现象。在调解过程中,我努力促成原告愿意去查明照明瑕疵的具体原因,经原告派出工作人员勘察发现,该瑕疵为原建筑存在电路混搭的问题,并非由本次工程施工造成,亦不在本次施工改造范围。

对此,被告提出希望原告能帮忙将电路维修好,表示存在维修电路灯具购买配件以及支出人工费用等经济难处。企业经营不易,互助能解难题。原告表示,经过这些天法官的调解,他也理解被告的难处,他同意免费为被告建筑检修电路,且自行购置全部所需电器配件,并完善全部照明工程。

分批支付谋发展,营商环境共同维护。
照明问题全部解决后,工程最终验收成功。然而,被告公司一次性支付三百余万元的工程款,对其后续经营运转将产生巨大影响。调解室里,我再次与双方沟通协商,从多年合作情谊、到彼此发展不易,从当前困难共担、到今后合作共赢,讲事实、摆道理、谋出路,最终原告同意被告分两次支付全部工程款,两家长期合作的公司终于摒弃前嫌、重建信任,爽快地签订了调解协议。我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了。


几天后,被告按时支付了第一笔工程款,原告打来了撤诉的电话。挂完电话,我有些欣慰、也有些自豪——一起纠纷得到了实质化解,避免了多起衍生案件的产生;两家合作多年的公司重归于好,多年情谊得以存续;两家企业均能平稳有序发展,进一步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起纠纷是简单判决结案,还是实质性解纷?如何避免一案结而多案生?关键在裁判者,在乎其心。作为审案多年的法官,依靠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要能判断出案子采取哪种处理思路是合理的,既减少当事人诉累,又能维护其合法权益。心里很明白,行动上要更明白。以“如我在诉”的同理心办理案件,多一些“坐堂问案”的细心,多一些“下堂办案”的耐心,努力避免程序空转,切实化解矛盾纠纷,受益的是当事人,又何尝不是我们法院,又或者是我们法官自身!

回顾多年来在法院的工作经历,目睹司法公信力的不断提升。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法治中国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更成为司法审判工作的最高标准和根本目标。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头顶天平,肩扛正义,我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更要撑得起头顶的天平。






        作者:罗春森 梁静

初审:王雪松

复审:那华鹏

终审:徐   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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